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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蓝色真题)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刑法仅仅指系统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根据:1、法律根据(宪法)①刑法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②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③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宪行为;2、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①制定宪法,应当系统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实际情况;②刑法要有适当超前性,从动态上把握客观实际。任务:1、保护方面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2、惩罚方面①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②对犯罪以最严厉刑罚制裁惩罚③刑法对象犯罪行为人体系:刑法的组成和构成1、总则(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B犯罪C刑罚D刑罚的具体运用E其他)2、分则(A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E侵犯财产罪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G危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赂罪I渎职罪J军人违反职责罪)3、附则(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总则与分则关系:①刑法总则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②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解释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限于审判检查工作运用问题。(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所作解释。2、解释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①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②扩张解释:超过字面意思;③限制解释: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司法适用:1、正确定罪和处罚(事实依据/法律准绳/法定刑);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派生原则:1、西方(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2、其他学者(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正当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及派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A、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体现在:a、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法定化的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B、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979刑法典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C、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979刑法典的从旧兼从轻原则。D、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相当详备。E、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发条的可操作性。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具体化。(2)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依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B、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过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法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体现:①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立轻重不同量刑制度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思想,把量刑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理念;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实际上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原则: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⑤折衷原则时间效力生效时间:①公布之日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失效时间:①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②自然失效,新法替代或原立法条件消失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原则:①从旧原则②从新原则③从轻兼从新原则④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A、自发布或规定起实行,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不再变动。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形式概念: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实质概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混合概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特征:(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刑事违法性。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3)应受惩罚性。对行为的评价,具有应然性质。犯罪构成概念: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内容: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研究意义:①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②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依据③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求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研究意义:①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②有助于准确定罪③有助于正确量刑分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分为:1、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所受危害程度);(3)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犯罪对象: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犯罪客体与犯罪现象联系: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②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③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社会关系。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危害;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耗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特征:①法定性;②内容为客观事实特征;③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要件:①危害行为(必要)②危害结果(选择)③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选择)研究意义:①区分罪与非罪;②区分此罪最与彼罪;③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④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⑤正确量刑。危害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①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②有意性:基于行为人意志支配;③有害性形式: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物质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实施的作为。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一般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某些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成立条件:A、前提要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B、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C、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②职务/业务要求③法律行为引起④先行行为引起地位: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作用:对定罪量刑具重要作用,限定犯罪的必备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非物质性)。特征:①客观性:危害结果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可能造成的损害;②因果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③侵害性: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危害;④多样性: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具多样性。种类:分类依据类别概念相关分类意义是否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结果过失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其为要件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作用非构成结果未遂犯与中止犯、结果加重犯中危害结果现象形态物质性结果具有可测量性有利于深入研究非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具有不可测量性距离危害行为远近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间不存在独立现象为中介正确定罪量刑,尤其间接结果影响量刑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间存在独立现象为中介地位: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仅某些犯罪(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本文标题:刑法学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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