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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总论部分题必答,三题专业题中任选两题。每题5分,共15分)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方针是什么?2、什么是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3、什么叫社会公正计量行(站)?4、谁为计量监督机构?六、论述题(以下两题中任选一题,20分)1、试述计量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结合实际,请谈谈计量管理人员该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四、简答题1、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额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产品质量应符合哪些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五、案例分析题1、某药厂生产一种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药品,该药品总货值10万元。没有卖出即被查获。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药厂处以15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了该药品。当事人以不知道是淘汰停止生产为由不服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问(1)当事人的不知道能作为免责理由吗?(2)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正确吗?答:(1)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技术监督局的处罚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此种行为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2、某批发商行由外地购进一批计算器,总价款3000元。后经消费者使用发现该计算器失灵计算不准确,投诉到工商机关。经工商机关委托质检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发商行在接受调查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计算器为禁止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据此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工商机关如此处罚有法律依据吗?说明理由。答: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四、简答题(简要回答下面的问题)四、简答题1.简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2.简述《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3.简述《产品质量法》中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4.简述《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5.简述产品责任的处理五、案例分析题1.2001年3月,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乙方辩称,本公司只负责该电热水淋浴器的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订房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问题:(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2.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找法律的保护?(3)本案的最终责任应当如何确定?(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六、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1.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2.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试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中如何诠释经济法理念的。三、名称解释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3、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4、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四、简答题1、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产品质量法》第19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产品质量法》第1条(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国家实施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有哪些?答:《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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