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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法律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经营信息工艺程序、机器设备的改进、客户名单、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公司内部文件、第三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其他形式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一)秘密性是相对的须有一定的新颖性但不像专利那样要求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须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是对商业秘密获取难易度的要求知悉范围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认知难度获取难度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二)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首先,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其次,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最后,不论是继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三)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自行约定。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自行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2、期限优势。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5、保护费用较低。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而成本高昂的过程,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册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风险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一旦公开,便不再受保护;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其他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总之,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2.工(商)业间谍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4.供应商与客户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6.广告及商贸展览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2.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3.对涉密人员的管理4.其他辅助措施商业秘密遭遇侵权后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披露等行为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寻求法律保护的四种途径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刑事诉讼程序。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本案原告为百事可乐公司(PepsiCo),“单位”被告为快克公司(Quaker)。两家公司都是饮料生产的巨无霸级公司,均在争夺运动饮料和新一代饮料市场。•本案个人被告Redmond,自1984年至1994年为PepsiCo北美分公司工作,最后升为加利福尼亚地区业务的总经理,•由于身居高位,Redmond掌握很多商业秘密,与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其中约定,不得向公司内部其他领导和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握原告公司在特定市场上对其他品牌饮料发动商业攻势的计划和安排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自1984年5月开始,Quaker公司就开始控墙脚,秘密与Redmond接触,许给其Gatorade品牌销售部副总监的位置。Redmond对这种接触和报酬洽谈,未向原告公司汇报。•1994年11月8日,Redmond与Quaker公司达成协议,并当天向PepsiCo北美分公司汇报,称Quaker公司只是邀请他加盟,他还没有接受邀请。•1994年11月10日,Redmond散布消息说,他已经接受邀请。PepsiCo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立刻找到他,说如果他这样做,公司就会对他提起诉讼。•1994年11月16日,PepsiCo北美分公司提起本诉,要求禁止Redmond披露、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禁止Redmond在Quaker公司从事有关价格、市场和销售的工作。实际上是要禁止Redmond参与Quaker公司与Snapple公司产品销售系统的重新整合工作。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在诉讼中,原告例举了以下商业秘密。•1、未来3年的战略规划,包括竞争策略、收入目标,以及制造、包装、销售产品的计划。这些对竞争对手来说有秘密性和突然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其中例如新口味饮料的生产、包装。•2、原告公司还指出,其年度工作计划也属于商业秘密,包括未来一年即1995年的工作安排。其中例如价格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销售渠道的价格规划),是原告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该政策从侧面表现了零售商对价格的接受程度。•3、原告公司对销售、配送系统的改进,包括与零售商谈判的细节。为改进体系,原告公司已经投入几百万美元,预期结果可使原告公司取得更大竞争优势。•原告公司指出,Redmond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地区的销售部监,参与了上述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此外,他还掌握原告公司在特定市场上对其他品牌饮料发动商业攻势的计划和安排。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本案被告认为,Redmond的工作不会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因为他按照被告公司已经制定的计划工作,与原告的规划、计划毫无关系。另一方面,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的销售方法也完全不同,PepsiCo公司有自己独立的批发系统,向零售商直接供货。而Quaker公司没有独立的批发系统,要向社会上的批发商和大型仓储销售中心供货。•Quaker还指出,自己公司有规章制度,其中规定,雇员有权对他人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还规定雇员应当遵守公司行为指南,禁止雇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Redmond有权根据这些规定,对在工作中可能使用原告保密信息的情况,向公司法律部门求助,以作出不提供的决定。•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公司指出,事实证明Redmond并非仅执行即定计划。1994年11月,Quaker公司与Snapple公司销售系统的整合工作,仅是两页纸的方案,而销售Snapple公司产品的零售商有300家,从两页纸的方案,到这么多零售商听从被告公司安排,其中Redmond有大量工作要作。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原告公司还指出,Snapple公司1995年销售方案,在Redmond加盟前还没有踪影,这些工作也等着Redmond完成。原告还表示担心,其不知道Redmond在被告公司将发挥多大作用,其发挥作用越大,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失也就越重。•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根据原告要求发布了初步禁令。被告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本案中PepsiCo公司的证据,充分证明了Redmond掌握原告1995年运动饮料和新一代饮料战备的重要商业秘密。Redmond在Quaker公司,担任Gatorade品牌销售部副总监,其重要任务就是负责上述Quaker公司与Snapple公司合并以后,产品的共同销售问题,这就涉及了市场营销战略。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除非Redmond具有超人的能力,可把原告的信息分离出来,否则在为Quaker公司工作中,必然会动用支PepsiCo公司的知识,开展工作。其必然使用的关键知识,已经不性于个人的一般技能和经验。•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不同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案,本案中原告没有主张一项技术或一份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而是主张其战略和战术知识,指原告为与被告竞争对出击产品的生产、包装、利润、成本的安排,对进行市场销售、竞争的安排,构成商业秘密,要求禁止被告在直接竞争中取得不正当优势。这种优势不是指被告利用对原告的知识建设自己的生产、销售体系,而是在竞争中知道原告将要做什么,怎样做。正如原告公司所做的比方:一场球赛开始了,自己队伍中的一名球员拿着战术手册,跑到对方球队效力。•1995年5月11日上诉法院全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其初步禁令的范围。相关评述•1、本案特点是原告要求保护其经营秘密,但极其概括,包括未来3年的战略规划、未来一年即1995年的战术安排、改进销售和配送系统的安排和有关谈判结果。对这些经营秘密,原告当然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尽管如此,本案中的经营秘密仍然是一种“宏观”上的商业秘密,其不像一份客户名单、一套图纸,一个计算机软件,这说明商业秘密中可以包含经营上的规划、计划。•2、本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激烈竞争中,对被告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原告公司在诉讼中的比方非常恰当:“一场球赛开始了,自己队伍中的一名球员拿着战术手册,跑到对方球队效力。”被告知道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后,效果并非是直接强化被告销售体系(其销售体系与原告的不同),而使被告根据其销售倾向知道原告的具体竞争行为后,采取相应的战略战术。相关评述•3、为防止被告不正当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可以禁止竞争对手雇用从原告跳槽出来的雇员,从事某些岗位的工作。如果跳槽人员执意暗地里为被告出谋划策,与原告进行竞争,这咱判决结果有点像公文游戏。实际上赢得了本案诉讼的胜利,原告就赢得了进一步监视被告侵权、提起诉讼的主动权,如果被告积极出谋划策,原告可进一步指控被告使用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违法给自己造成裨损害,请求禁令和赔偿。•经营秘密也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与经营有关的所有信息,均可能构成经营秘密。违法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恰当救济。L/O/G/OThankYou!参考文献:《知识产权管理》朱雪忠第十四章
本文标题: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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