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居民养老保险基准日2011年1月1日。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平度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四、参保登记(一)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等)需本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须本人在表格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五、基金筹集和参保缴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市政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1、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自然年度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按市级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未按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造成银行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的,视同本人当年不参保缴费。2、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登记选定缴费档次后,每年缴费由指定银行按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变更时需到户籍所在地镇级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3、对于达到16周岁或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缴纳。(二)集体补助。1、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个人缴费档次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补助档次应相同。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次。2、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镇级经办机构提交《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到60周岁时可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3、重度残疾人缴费和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500元给予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给予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2011年1月1日前,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缴费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从认定次年享受政府代缴保费,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凡年满60周岁后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保费。六、个人账户(一)建立个人账户。1、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2、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分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年内新增缴费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市级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月计息。(三)个人账户注销。对于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养老金待遇(一)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目前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金支付。(二)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1、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经自愿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下同)、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平度市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其基础养老金自2011年1月开始发放;2011年12月31日后参保登记的,其基础养老金自参保登记次月开始发放。在集中缴费期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2011年1月开始发放;集中缴费期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缴次月开始发放。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4、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5、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镇级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市级经办机构核准,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提前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55—59周岁分别对应月数执行。(三)待遇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级经办机构应在每月规定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于每月规定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级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和支付明细。每月月末市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四)资格认证。1、资格认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镇级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对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资格认证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进行,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月30日。待遇领取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认证期内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镇级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镇级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认证,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2、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持《青岛市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确认表》,此表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镇级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后,寄回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镇级经办机构。3、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养老金从次月暂时停发。镇级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发函)的形式向有关待遇领取人员催办认证手续;待资格认证符合条件后,重新发放养老金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4、认证结束后,镇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5、镇级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公示证明》和《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停止或暂停支付养老金人员花名册》原始件等材料汇总后报市级经办机构。(五)待遇变更、终止。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2、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
本文标题: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199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