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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医学现状与发展 > 湖南省医疗机构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方案
附件:湖南省医疗机构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当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能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信息供决策部门参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6.《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7.《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试行)》8.《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9.《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管理规范与工作技术指南》10、《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县以上医疗机构职责1.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2.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安排经费和人员,明确职责;3.承担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定本院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方案,并依法认真组织实施、评估、管理本院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情况。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加强对各级各类医务员工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教育与技能培训。6.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重大疾病报告管理指令性任务。7.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信息报告。8.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四、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1.组织机构:设立专门传染病管理科,负责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的报告管理。管理班子应由院领导、传染病管理科负责人及具体专业工作人员三方面组成;乡镇级卫生院由院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两方面组成。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传染病和死亡病例诊断、登记、报告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⑴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科工作职责;⑵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诊断、登记、报告报告制度;⑶网络直报制度: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录入人员职责、登陆密码账号管理规定、录入时间和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等方面的规定;⑷自查与奖惩制度:包括对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科和放射科登记、病例报告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奖惩制度;⑸门诊日志、传染病、检验科和放射科、死亡病例(包括院前急救)登记管理制度;⑹培训制度: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的规定;⑺传染病报告卡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使用和保存制度;⑻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报告、管理制度;⑼周末及节假日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报告和加班管理制度等。3.人员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科不少于2人,并保持其相对稳定;⑵网络直报人员必须具备医学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熟习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培训指导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死亡病例报告的工作能力。4.培训⑴培训对象:全体医务人员(医护、检验、影像象检测人员和新入院医生、实习生、进修生等)。⑵培训频次:每年定期(1-2次)集中培训,新入院医生、实习生、进修生上岗前培训。⑶培训内容:传染病和死亡病例诊断、登记、报告知识和技术,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法》、②《传染病诊断标准》、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⑤《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⑦《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⑧《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试行)》、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⑩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知识。⑷培训资料管理:每次培训要求有计划、日程、教材、名册、考试题及成绩、评估总结等,年度培训资料整体归档保存。五、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1.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2.报告病种⑴法定传染病(39种)①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②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③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④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⑵不明原因肺炎病例。3.传染病登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设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实验室监测、影像检查(含放射科、B超室等)结果登记,项目填写清晰完整。各类登记项目要求如下(可参考附件3):⑴门(急)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诊断时间、初/复诊9项基本内容;每位临床医生必须填写门诊日志,病名项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⑵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送检科室及医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影像部门(含放射科、B超室等)检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年龄、检查结果。检验部门、影像部门须建立异常化验结果返回送检医生或科室的反馈机制。⑶出入院登记: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0项基本内容。儿科增加家长姓名1项。4.传染病信息填报告⑴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见附件1)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填卡医生要按照《传染病报告卡》所附“填卡说明”,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对卡中的内容逐项认真仔细填写,注意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及准确、填报人签名。卡中“发病日期”指本次传染病症状开始出现的日期或检验初检日期,不明确时填写就诊日期;“诊断日期”指本次被诊断为传染病的日期,订正卡则填写传染病确诊日期,但如同一种病由临床诊断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由疑似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或临床病例则仍填写初诊的日期;报告卡上的诊断日期必须填写到“时”。⑵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注: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再通过网络报告);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时填写。分型报告的病种及类型:炭疽(分三类):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病毒性肝炎(分五类):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梅毒(分五类):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疟疾(分三类):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肺结核(分四类):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⑶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报告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⑷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报告①病例定义,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a.发热(腋下体温≥38℃);b.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c.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d.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②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同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时上报资料;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⑸报告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但不上网报告),连同确认实验标本一同上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①省内县及县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务必实行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也要求实行网络直报。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按本规定通过网络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③责任报告单位紧急情况下(暂时未实行网络直报、网络故障)由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报。⑹报告时限与程序①初次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不能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不能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分别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发现误诊误报的卡片予以剔除。报告卡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前,查询确认为重复报告的卡片应作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②订正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对已报告过的病例,因诊断变更(如疑似病例确诊、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分型或分类改变)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发现填卡错误时,须及时进行订正报告。订正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订正时需将原诊断日期更改为确诊日期。对已填报过报告卡的传染病病人因该传染病死亡时,临床医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卡上标识“订正报告”,同时注明“死亡日期”。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对初诊死亡的病例无需两次报卡,在“初次报告卡”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和“死亡日期”即可。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更正为“地址不详”。接诊医生发现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立即向传染病管理科及相关负责人电话报告,医院在网络直报的同时,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⑺几种情况的特别说明①结核病报告凡发现确诊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临床医生要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不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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