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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煤矿密闭管理和启封报告审批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密闭管理和启封报告审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密闭是指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煤矿井下计划停工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设置密闭;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火区等必须按要求设置密闭。第三条密闭的设置、砌筑及检查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密闭设施需专项设计的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一)密闭设置的地点应加强支护,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有4~5m的距离,但不超过6m的距离。密闭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二)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三)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密闭厚度不小于0.5m,-2-严密不漏风。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四)设置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内的电缆、轨道、管路等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或撤除。(五)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者反水管,井下火区、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六)密闭墙前必须安设栅栏、警标和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密闭时间、密闭检查时间和观测记录等参数。(七)煤矿必须明确由专门部门负责密闭的检查和维修,保证密闭完好。(八)符合密闭管理其他规定。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密闭管理台账,统一编号、登记、上图,建立密闭管理卡片,内容包括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巷道倾角、墙体结构、性能要求、建筑日期及完好程度、维修记录、观测记录等。第五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永久密闭必须每7天检查一次瓦斯浓度,临时密闭每天检查1次瓦斯浓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密闭墙外的瓦斯检查牌板上。第六条启封密闭前必须对密闭内的水、瓦斯等有毒有害气-3-体进行勘查和观测,组织专门队伍进行启封,必要时要召请矿山救护队进行。第七条煤矿启封密闭,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对存在水患或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第八条实行密闭启封报告审批制度(一)煤矿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检维修等作业需启封密闭的,实行事前审查备案制,煤矿应当把启封密闭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与采掘工作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一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备。(二)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密闭启封申请应当及时审查,现场检查并书面同意后煤矿方可启封密闭。(三)煤矿井下在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对废弃巷道、采空区封闭或启封的,应在应急处置或险情解除后立即向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完善相关程序。第九条煤矿未按规定管理密闭的,密闭启封前未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启封密闭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4-2.煤矿矿长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总指挥,矿长每月末组织所有矿领导班子、五类技术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上下各系统、各岗位、各环节进行全覆盖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排查前,矿长要组织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组分工及负责人、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并召开专题会审查,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排查方案经矿长审批后执行。第五条大排查大整治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各岗位、各工种,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做到明责、知责、履职;煤矿是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煤矿“五职矿长”“五类技术员”是否配齐配足;煤矿是否存在安全投入不足问题;矿长及总-5-工程师是否拥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配足。(二)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情况。煤矿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三)煤矿重大隐患情况。煤矿是否经常性对照《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15类65种情形,一一对照检查,查清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四)煤矿采掘部署情况。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和月度采掘计划安排是否符合“三量”可采期和灾害治理的要求;是否违规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采掘作业点布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违规增加采掘作业地点;建设项目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建设项目重大变更事项是否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启封密闭是否报监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擅自启封密闭行为。采掘作业计划、采掘作业点是否报监管部门审批并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五)煤矿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是否优化、精简各大生产系统,做到系统完善、合理、可靠;是否落实《煤矿井下-6-作业人数限员规定》,明确煤矿采掘头面等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灾害严重矿井是否制定减人规划、明确减人目标。(六)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煤矿是否制定重大灾害“一灾一策”超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是否符合本单位灾害特点;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和相关措施是否在现场得到落实。(七)煤矿井下采掘工程违规外包(托管)情况。煤矿是否将煤矿整体托管或承包给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能力的企业及个人;煤矿实行整体托管或承包的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实行托管的煤矿和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承包的煤矿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管理;是否将井下采掘工程、巷道维修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是否层层转包分包等。(八)煤矿火工物品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火工品使用地点、使用量、爆破环节等安全管理缺失缺位;是否执行“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井下火工物品的运输、领退、使用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煤矿人员培训情况。煤矿是否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是否建立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特种作业-7-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时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是否按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长效机制;是否按风险等级和隐患危险程度进行辩识、是否形成完整记录,重大风险是否进行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重大隐患是否上报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五到位”,隐患是否实行销号,闭合管理。(十一)煤矿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情况。煤矿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监察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同意,擅自复工复产或以复工复产维修、整改为名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十二)煤矿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排查结束后,矿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两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风险管控责任清单)、“一报告”(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第七条煤矿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安全措施、整改资金及验收人。-8-第八条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检查组现场排查人员对所排查内容签字负责,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排查整治结果负责,对不按要求组织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相关人员,煤矿企业要严肃追责问责。第九条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强化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认真、走过场、整改不及时、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监管监察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9-3.煤矿图纸资料定期更新报备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煤矿图纸管理,提高煤矿图纸准确性和规范使用效果,防止图实不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50593-2010)要求,采用计算机绘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1类图纸资料。第三条煤矿图纸必须实测绘制,真实反应本矿井井下采掘布局、井巷实际,密闭位置及设备设施标注齐全,比例、图例符合要求,并对平面位置上垂向重叠的巷道或工作面进行标注说明。第四条煤矿建立并执行煤矿图纸交换制度,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三种主要图纸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备案。煤矿因停产停建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资料上传和图纸交换的,应及时向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作出书面说明。第五条煤矿应当每月5日前更新《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图纸资料信息。第六条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报备图纸的准确性、真实性-10-负责,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不得代签。第七条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随机开展煤矿图纸动态抽查,原则上每个季度分别对辖区内的煤矿图纸管理进行一次随机抽查,辖区煤矿在30处以下的季度抽查率应当不少于50%,30处以上的季度抽查比例应当不少于30%。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图纸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监察和服务指导,对未按时完成实测、填绘图纸和报备工作,以及实测填图工作不认真、图纸不详实的煤矿;开拓、准备巷道、采掘工作面位置不真实,密闭不按要求上图管理等的煤矿,要依法处理处罚。对存在提供虚假图纸、隐瞒采掘作业点等情节,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监察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实施行政处罚。-11-4.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备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术管理,规范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正确指导现场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依据,是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企业规章。第三条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四条煤矿采掘作业开工前,必须按照采区设计、巷道设计等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实施临时性工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第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做好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管理、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12-第六条煤矿采掘作业规程
本文标题:十项制度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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