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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榆县第一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学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主管校长兼)、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第四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第五条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六条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2第七条禁止在校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第八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第九条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第十条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1)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3)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5)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6)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7)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3示标志。(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9)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11)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第四章逐级防火责任制第十一条校长防火责任制:(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3)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4(5)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二条主管领导防火负责制:(1)组织制定年度消防计划。(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6)授权学校总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7)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总务(有关)部门防火责任制:(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2)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4)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6)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7)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1)结合本职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3)监督学校和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4)保管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5)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6)积极向本部门的教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通榆县第一小学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师生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2)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3)凡未经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上缴财务处用于消防管理工作。(4)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5~10倍的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负责。(6)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基建处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置,保卫处验收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并签订消防器材管理责任状。(7)基建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当资料交保卫处存档。(8)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7告。(9)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10)在校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校属部门确需使用消防栓用水的,必须通过保卫处审批,按指定的地方用水。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处罚。(1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对消防设施管理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12)本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8通榆县第一小学校内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人员密集且财产集中的部位。这些部位一旦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对这些部位一定要制订严格的防火制度。一、校内防火总体要求(1)禁止学生拾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禁止在学校组织学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加强实验室管理,对易燃易爆实验用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随用随领。(3)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4)严格校内用火管理。(5)建立切实可行的消防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锅炉房、仓库及实验室等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管理使用。除此以外,应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室、档案室及锅炉房等重点场所的防火。因为这些地方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或有爆炸性质,火灾隐患大。二、教室和实验室防火要求(1)普通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容纳50人以上教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教学楼超过五层时,应设封闭式楼梯间;课堂上用于实验的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控制用量,实验后应及时清除,不得在课堂9内存(2)实验室用电量不能超过负荷,不得临时乱拉电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三、图书馆室和档案室防火要求(1)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采用一、二级。每座书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以限制。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不宜设在高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应设在四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在三层以下。(2)图书室、档案室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及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能与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布置在同一层内,若必须在同一层,应采取分隔措施。硝酸纤维底片资料不得储存在书库、档案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库存放。书库、档案库是重点部位,与其他房间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其内部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书库、档案库与其他直接相通的门做成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门,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高于0.75h的防火门窗。(3)两个书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0.8m。主干线通道大于1~1.2m,贴墙通道可为0.5~0.6m。书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4)电气设备方面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规定,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加金属套管保护的铜芯线外,还须注意书库、档案库内宜采用距离可燃物50m以上的吸顶白炽灯泡照明,灯座应位于走道上方;采用荧光灯时,为严防整流器过热起火,不能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构件上;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以及在库房内使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配电盘;人离10开时,必须切断电源。(5)严禁在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及目录检索室等处吸烟。(6)图书室、档案室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书库、档案馆还应安装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四、锅炉房防火要求锅炉既是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常用的设备,又是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锅炉若发生爆炸,极具杀伤和破坏力,可把整个锅炉、容器或它的碎块以很高的速度抛出,并产生冲击波,直接破坏周围的设备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事故。1、锅炉房的要求(1)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但不可设在(或毗邻)人员密集的场所。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以煤为燃料且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应注意其烟囱与屋顶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2)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锅炉房与周围易燃、危险建筑,以及锅炉房与煤堆、油(气)罐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量,按《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3)锅炉房应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的轻型屋顶作泄压面。锅炉房作多层布置时,每层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并有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就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所有出入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但是,与锅炉房毗连的11调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其门窗向外开启,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4)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周围最好砌筑围墙。而在锅炉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5)锅炉房电力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电缆布线,不可沿载热体的表面敷设,也不可在煤场下通过。室内禁止堆放可燃物。(6)锅炉房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备、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等。2、锅炉及其运行的要求(1)锅炉的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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