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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要求,现就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应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件1),连同以下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煤矿企业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应及时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辖区煤矿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电子文档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报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联系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三、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四、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2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五、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发生以下变化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新建矿井和对现有矿井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而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3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一、申报煤矿基本情况煤矿名称煤矿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矿井类型□井工矿□露天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采煤工艺□炮采□高档普采□综采建井日期投产日期设计能力/万t/a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4二、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煤矿名称: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序号职业危害因素名称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浓(强)度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有(名称)无有(名称)无5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煤矿名称:在岗职工总数:人,其中,农民工数: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人。其中,接触粉尘人数:人;接触噪声人数:人;接触高温人数:人;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粉尘监测情况应测点个数实测点个数合格点个数平均值/mg/m3范围/mg/m3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离退休人员中实际体检人数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例。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例,其中,Ⅰ期例;Ⅱ期例;Ⅲ期例。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例。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例,其中,Ⅰ期例;Ⅱ期例;Ⅲ期例。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例。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例,其中,Ⅰ期例;Ⅱ期例;Ⅲ期例。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例。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例,其中,Ⅰ期例;Ⅱ期例;Ⅲ期例。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6附件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一、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统计汇总表单位名称: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类别煤矿数量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粉尘监测情况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应测点个数实测点个数合格点个数平均值/mg/m3范围/mg/m3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合计7二、煤矿企业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汇总表单位名称: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类别职工总人数其中农民工人数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累计职业病例数累计尘肺病例数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其中死亡尘肺病例数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其中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其中离退休人数Ⅰ期Ⅱ期Ⅲ期Ⅰ期Ⅱ期Ⅲ期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合计8填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2.经济类型: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3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企业。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指申报年度内煤矿用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等。4.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填写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5.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是指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6.职业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7.浓(强)度:填写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检测结果。8.在岗职工总数: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9.农民工数:是指煤矿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数量,没有则不填写。10.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是指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11.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12.实测点数:是应测点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13.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14.粉尘浓度范围: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15.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16.应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17.实际体检人数:是指接触粉尘人员中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18.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19.累计职业病例数: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20.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21.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本文标题: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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