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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验收依据验收内容综合组1、矿井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2、矿井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认证意见。3、矿井联合试运转情况。4、矿井环保、消防、安全设施等建设情况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5、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煤矿矿长培训考核情况以及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况。6、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合格情况。7、煤矿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情况。(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8、煤矿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采掘地质组1、矿井生产水平、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2、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3、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是否不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4、采煤工作面是否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6、矿井是否可以保持正常生产接续.机电提运组1、矿井压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电气工程系统、矿井提升系统、运输系统(地面运输系统、井下运输系统)及设备、设施安装是否完善可靠,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2、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情况。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4、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5、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通防组1、矿井通风系统、粉尘灾害防治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安全监控检测系统及设备设施安装、措施制定是否完善可靠,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2、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情况。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4、煤矿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执行情况,矿井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配备情况,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情况。5、煤矿井下爆破时,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情况。6、矿井入井检身制度及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情况。西周矿业试生产预验收内容试生产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专篇、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本文标题:西周矿业试生产预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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