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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简称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省级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省级示范区创建是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可申请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第三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鼓励各地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第四条对于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区)、乡(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2—第二章规划和申报第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指标。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的市、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创建规划。规划的内容需涵盖创建地区的基础条件、现状与问题、优劣势分析、建设目标与阶段任务、生态功能区划、重点项目、主要保障措施及责任单位等内容。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六条市、县(市、区)创建规划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市、县(市、区)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颁布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级示范乡(镇)创建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所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机制,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记录工作进展。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或更新省级示范区的工作进展等信息。第三章技术评估—3—第九条创建省级示范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创建省级示范乡(镇)的人民政府向所在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省级示范市、县(市、区)创建规划已被批准并实施2年(含)以上,省级示范乡(镇)创建规划(方案)已被批准并实施1年(含)以上;(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第十条创建市、县(市、区)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六)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五)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六)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一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省级示范市、县(市、区)申请后,应当按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指标要求,联合涉及指标的省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并于—4—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省级示范乡(镇)的初步审查和技术评估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涉及指标的有关部门完成,并将结果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二条技术评估工作由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涉及建设指标较多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重点考查结构优化、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城市和乡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农业、海洋生态、湿地公园建设等)、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三)审核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评估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五)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六)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第十三条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第十四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5—天,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技术评估组应当在创建地区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第十六条创建地区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必要整改并完成整改报告。第四章考核验收第十七条已获得山东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命名的、已完成山东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考核验收的地区可不经技术评估,直接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的称号。第十八条创建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和整改报告后,联合涉及指标的省直部门,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并成立考核验收组。对初审合格的市、县(市、区),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省级示范乡(镇)的考核验收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涉及指标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并将结果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九条省级示范市、县(市、区)考核验收组由涉及创建指标较多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省级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市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验收—6—结束后,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抽查复核。考核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四)反馈考核验收结论。考核验收组应当在创建地区考核验收结束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第五章公示公告第二十条通过考核的市、县(市、区)、乡(镇),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登陆山东环境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到位的市、县(市、区)、乡(镇)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7—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第二十四条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核,未通过抽查、情节严重、整改不合格的地区,撤销其省级示范区称号,且2年内不接受所在市申报省级示范区。第二十五条已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市、县(市、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自查报告和复核申请;已获得省级示范乡(镇)称号的乡(镇)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所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复核申请。第二十六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复核申请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复核方式,组织开展示范乡(镇)复核工作:(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二)检查省级示范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第二十七条复核合格的省级示范区,其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标的地区,省级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8—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终止其省级示范区审查:(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三)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四)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已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地区提出警告:(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四)环境保护主要任务目标考核没有通过的。第三十条已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二)被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三)未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复核(查)的。第三十一条已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其相应称号自行终止。—9—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省级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第三十三条参与省级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指标》、《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10—附件2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一、前言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和鼓励我省各市、县(市、区)、乡(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制定本指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是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村镇的前提条件,是推进我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本指标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建设指标为基础,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市、县(市、区)、乡(镇)是否达到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标准的依据。二、建设指标(一)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生态空间(一)空间格局优化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遵守约束性指标2耕地红线—遵守约束性指标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约束性指标山区≥28—11—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丘陵地区≥17平原地区≥114空间规划—编制参考性指标生态经济(二)资源节约与利用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万元≤0.70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约束性指标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50且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约束性指标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8参考性指标8中水回用比例%≥15参考性指标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10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三)环境质量改善1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目标要求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11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目标要求约束性指标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四)生态系统保护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55且不降低约束
本文标题: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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