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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第七条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第八条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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