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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
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1.0.3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1.0.5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热岛强度heatisland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5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4申请评价方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后继续使用。3.1.5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3.1.6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3.2评价与等级划分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9项)优选项数(共18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8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8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共9项)(共11项)(共8项)项)项)(共5项)★533215—★★6444275★★★7665389表3.2.2-2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5项)优选项数(共21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5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8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0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10项)★454536—★★5856477★★★610675913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3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3.2.4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4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青海省地方标准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4.1.5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4.1.10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4.1.11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4.1.12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3住区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4根据青海本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5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6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4.1.17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4.1.18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4.1.19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规范要求。优选项4.1.20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用集约化停车系统。4.1.21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4.1.22有效地保存表土,利用废弃土,减少土方外运。4.2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4.2.2当采用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热量或冷量计量设施。4.2.4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膜等作为直接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一般项4.2.5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4.2.6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4.2.7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8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9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10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4.2.11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4.2.12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表3或表4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优选项4.2.13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4.2.14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4.2.15住区内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6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3.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3.6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4.3.7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14的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一般项4.3.8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9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4.3.10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11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3.12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4.3.13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4.3.14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地下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4.3.15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优选项4.3.16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4.3.17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新增)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4.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4.4.3禁止使用国家和青海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般项4.4.4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不参评4.4.5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6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或楼层间隔采用无梁楼盖技术。4.4.7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8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9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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