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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Y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一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重点测试工作,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订了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两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渠道、生物膜法、供氧设施和污泥回流设施五节等内容;修改了暴雨强度公式统计方法和重现期的选用,排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管径和坡度,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以及消化池等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删去了按湿度饱和差法推求暴雨强度公式、酸碱污水、含氰污水、含铬污水、混合池、反应池、生活污水养鱼和平板型表面机械曝气器等有关内容。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87年2月4日主要符号A1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b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C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F汇水面积Fr曝气池的BOD5容积负荷F曝气池的BOD5污泥负荷h水流深度I水力坡降i降雨强度Lj进水BOD5m折减系数Nw曝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n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粗糙系数no截流倍数P设计重现期Q设计流量Qg合流管中的工业废水量Qh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Qs合流管中的生活污水量Qy合流管中的设计雨水量Qz合流管的总设计流量Q′h溢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Q′y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量Q′z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q设计暴雨强度R水力半径t降雨历时t1地面集水时间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V曝气池容积v流速ψ径流系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工厂采用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利用本厂或厂际的废水、废气或废渣,以废治废。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四、接纳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工厂应配合生产工艺改革,尽量减少排出废水的水量或改善其水质,并应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污水或污泥中的有用物质。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不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工艺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排水量一、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第2.1.1条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的选择,应与同一地区给水设计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2.1.1采用。当居住区的实际污水量与表2.1.1规定有较大出入时,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其排水定额可适当增减。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平均日)表2.1.1一二三四五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沐浴设备55-9060-9565-10065-10055-90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沐浴设备90-125100-140110-150120-160100-140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并有沐浴和集中热水供应130-170140-180145-185150-190140-180注:①表列数值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层建筑和商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以及文教卫生单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内。②在选用表列各项水量时,应按所在地的分区,考虑当地气候、居住区规模、生活习惯及其他因素。③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第二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偏北的一小部分。第三分区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第四分区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第五分区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份。④其它地区和特殊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居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或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确定。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表2.1.2污水平均日流量(l/s)5154070100200500≥1000总变化系数2.32.01.81.71.61.51.41.3注:①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②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第2.1.3条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第2.1.5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二、雨水量第2.2.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qψF(2.2.1)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ha);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第2.2.2条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径流系数表2.2.2-1地面种类ψ各种屋面、混凝土和沥青路面0.90大块石铺砌路面和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0.60级配碎石路面0.45干砌砖石和碎石路面0.40非铺砌土地面0.30公园或绿地0.15综合径流系数表2.2.2-2区域情况ψ市区0.5~0.8郊区0.4~0.6第2.2.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2.3)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a);t——降雨历时(min);P——设计重现期(a);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编制。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第2.2.4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第2.2.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t=t1+mt2(2.2.5)式中t——降雨历时(min);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1.2;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三、合流水量第2.3.1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z=Qs+Qg+Qy=Qh+Qy(2.3.1)式中Qz——总设计流量(l/s);Qx——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Qg——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l/s);Qy——设计雨水量(l/s);Qh——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第2.3.2条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z=(no+1)Qh+Q′y+Q′h(2.3.2)式中Q′z——溢流井以后管段流量(l/s);no——截流倍数,即开始溢流时所截留的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Q′y——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量(l/s);Q′h——溢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l/s)。第2.3.3条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第2.3.4条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在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索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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