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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车辆维修定点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一、协议服务车辆:甲方所属所有车辆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车辆大修、二保、小修以及平时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等。三、双方义务1、乙方义务(1)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2)对甲方所有的车辆每月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指出发现的故障隐患。甲方应将车辆自行开到乙方修理厂进行安全检查。(3)根据“车辆维修申报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及维修。如修理过程中要更改、增加维修项目及修理材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对新增项目进行维修。(4)乙方所使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经送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修复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修复件。(5)建立甲方车辆的维修档案,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的档案信息。(6)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及材料明细表。2、甲方义务(1)及时送修车辆和验收竣工车辆。(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车辆维修申报单)。(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四、双方权利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2、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五、费用结算及结算方式1、乙方以经甲方负责人审签的车辆维修申报单及车辆维修结算单为结算依据,向甲方开据普通增值税发票。2、甲方车辆在乙方的维修费用应以季结方式结算,即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结清上季度的全部维修费用。六、质量保证1、维修质保期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实施: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及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3、机动车辆质保期,以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4、用户自购材料不保修,不负责由自购材料所引起的事故。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欺骗甲方,不属于甲方的车辆进行维修收取甲方维修费等损害甲方权益的事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服务承诺、免费项目详见附件1—2。附件1、乙方服务承诺附件2、乙方免费服务项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乙方服务承诺1、优先服务:设立快速通道,为甲方预留专用工位,保证随到随修。2、标准规范:(1)符合或达到现行中国国家规定标准或通用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体系;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2)甲方送修车辆时必须提供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并需甲方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3)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4)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5)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明确答复同意或不同意。(6)送修单一式两份,需由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维修结算凭证。乙方保证每个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汽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及时报甲方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并结算。(7)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立即在送修单和“工时材料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3、质保期限:按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次修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具体为:整车或总成修理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2000公里或者10日。质保期内,属于维修工艺或乙方操作不当引起的车辆故障、损坏,乙方免费返修。4、质量检验:电脑检测、科学诊断,先检测后维修。执行“三检”制度及“三包”规定,质量不合格不准出厂,竣工出厂应由检查员确认。5、配件质量: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使用的车辆维修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维修合同: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或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应签订汽车维修合同。7、维修工期:严格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工期执行,若遇不可预料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期,双方协商解决。8、配件更换: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更换零配件,决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确保更换零配件质量,严格按零配件的质保期规定执行,若质保期内同一部件因配件质量问题造成换件,材料及工时由乙方承担。9、即时答复:甲方报修后,乙方在15分钟内予以明确答复。10、上门服务:应甲方要求可上门汽车服务,解决疑难杂症。如通过电话答复不能处理,市辖三区内,派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11、建立档案:分车建立维修档案,详细记录维修车辆型号、车牌、维修或更换部件、计价情况、维修时间等,以备维修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12、依法经营:依法经营,不得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的正常服务要求。13、和谐服务:创造和谐服务环境,不论何种情况均避免与客户发生争吵。14、应急车辆:配备两辆救急上门服务专用车,确保及时上门服务。15、旧件处理:维修时,撤换下的旧零件应交由送修人自行处理。16、出厂条件:维修车辆出厂时,须提供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维修工时单、维修材料清单)。17、跟踪服务: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后的三天内进行业务回访,及时了解维修质量和客户反馈的服务态度。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xxx公司2017年2月7日附件2:乙方免费服务项目1、为甲方的所有维修车辆,提供预修前免费检查服务。2、为甲方优先提供维修工位并随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3、如甲方要求上门接送维修车辆,由乙方免费接送。4、10公里以内免费提供救援,10公里以外不需拖车的救援仅收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如需使用拖车,起步价200元(含3公里),3公里以外每公里增收8元。5、代办车辆年审,每台车仅收取检测方所需工本费(乙方应将产生的工本费票据提供给甲方留存)。xxx公司2017年2月7日
本文标题:汽车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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