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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试行)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电力工业部文件电安生[1996]374号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水电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机械局,物资局: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了修订,现颁发试行。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电力职工培训制度通知抄送:劳动部,水电工会,中电联,国调中心,国电通信中心,可靠性中心。本部:部长,安生司,人教司,政法司,办公厅,存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二节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四节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五节班组培训员职责第三章生产培训第一节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第二节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第三节在岗生产人员培训第四章生产培训方式第一节常规培训第二节仿真模拟培训第三节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第四节线路抢修演习第五章培训中心(基地)第六章考核与发证第一节考核第二节发证第七章培训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第三条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中心,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第四条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第五条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七条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并配备一至二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担负此项工作。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厂(局)长负责,并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一至二名担负此项工作。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第八条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作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第二节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1、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工作。第十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权限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三节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1、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2、负责编制全厂(局)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向上级单位提出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4、经常深入现场,负责检查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5、负责组织全厂(局)性的技术专业培训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表演、技术考试和操作比赛;提出参加上级举办的技术训练班的选派人选,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6、负责组织制订新分配来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实习报告。7、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生产人员规程学习、技术学习、紧急救护法的学习与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厂(局)性反事故演习。9、负责组织制订转岗人员或新建厂(局)后备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机组(新变电站)生产人员试运行上岗前的考试。10、负责安排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情况提出意见。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权限1、召开培训网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布置培训工作。2、对培训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和班组及个人提出评价和奖励的建议。3、有权对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对生产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奖励和鉴定其能否独立工作等提出意见。4、有权参加厂(局)生产调度会、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四节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职责1、编制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计划,并按期作出总结、填写报表。2、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培训员会议,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3、组织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4、参加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工种人员技术等级考试。5、落实后备人员培训工作,协助班组做好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生产实习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培训工作。6、组织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技术培训活动及考试。第十四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权限1、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规程制度的抽查、考问。2、对生产人员及外出学习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奖励和能否上岗等提出意见。3、参加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有关生产会议、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并对组织的培训工作作出评价。第五节班组培训员职责第十五条班组培训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编制班组培训计划,在班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所管辖设备的技术规范,熟悉设备情况及规程制度等。3、依靠班组人员,结合班组特点开展班组培训活动。4、协助班长做好日常的班组培训工作,如站班考问、安全知识问答、技术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5、协助班长安排好新人员的岗位培训,督促、检查师徒合同的落实,做好新人员的考问抽测工作。6、及时做好各项培训的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向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汇报执行情况。第三章生产培训第一节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第十六条新录用生产人员的基本培训按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产人员入厂(局)后,必须进行入厂(局)教育,内容为:1、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厂(局)史、厂(局)纪教育;2、电业职业道德教育;3、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4、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新录用生产人员经入厂(局)教育,考试合格,择优分配工作岗位,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第十七条新值班人员的培训新值班人员在上岗独立值班工作前,必须经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跟班学习和试行值班学习三个培训阶段,每个阶段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现场基本制度学习新值班人员必须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本岗位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跟班学习。第二阶段跟班学习新值班人员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由班组培训员会同班长先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和制订分期、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学习有关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本岗位有关系统、运行方式、现场规程制度、职责等。在师傅指导下做些简单辅助工作,但不准操作设备、顶岗或进行运行业务联系。跟班学习期间,应按阶段进行考问。学习期满,必须进行全面考试。考试合格,才准转入试行值班学习。如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第三阶段试行值班学习新值班人员在进行值班学习期间,允许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指导和监护下,逐步参加实际操作,并进一步加强操作技能、安全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的学习。试行值班期间,要加强实际能力考查。学习期满,须通过独立值班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值班。第十八条新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新检修(试验)人员在独立担任检修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实习两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基本训练新检修(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后,由培训员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工艺规程》、验收规程、质量标准、工艺操作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并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基本训练完毕,必须通过全面技术考核。考试合格,可转入检修(试验)实习。考试不合格,应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第二阶段检修(试验)实习新检修(试验)人员基本训练考试合格后,准许在师傅的指导和监护下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检修质量,主要由师傅负责,新检修(试验)人员负次要责任。学习期满,必须通过独立工作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如检修(试验)能力和技术知识掌握较差,应延长实习期限,必要时调换其它合适的工作。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完成各阶段培训计划。第十九条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大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分配到现场实习前,必须进行入厂教育,由总工程师、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系统地介绍本厂(局)的概况,组织机构及有关规程制度等。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分配到现场实习。大中专结毕业生进入现场前,厂(局)培训工程师应根据所学专业,会同有关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制订学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生产过程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应分别对全厂(局),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设备、系统和有关规程制度有一般的了解。发电厂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生产过程通过各主要分场(车间)的值班见习;供电局的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工区(县局)主要岗位见习和重要变电所的值班见习;见习期间可在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指导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不能操作设备或进行运行业务的联系。生产过程见习的期限,一般为整个实习期的三分之一,见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交培训工程师审批,并经过考试,然后作出是否准许转入岗位实习的决定。第二阶段岗位实习岗位实习阶段要求深入、系统的熟悉和掌握本岗位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系统布置、设计和制造厂的技术资料、《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现场规程、制度。并具备独立操作或检修(试验)有关设备的
本文标题: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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