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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概论第五章旅游业第五章旅游业旅游业的概念旅行社住宿业与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点旅游业产品旅游学概论第一节旅游业的概念一、旅游业的涵义1998年“世界旅游旅行理事会(WTTC)”发表的“旅游业对经济的影响”的报告中,使用了“旅游业(旅游行业)”和“旅游经济”两个概念。旅游业(旅游行业):指为旅游者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或部门。旅游经济:指为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对旅游消费活动有较大依赖的行业。旅游学概论旅游业就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其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其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这一定义是一需求取向的定义,而非供给取向的定义;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其界定标准是其服务对象,而不是业务或产品。旅游学概论二、旅游业的构成1、根据联合国的《国家产业划分标准》,旅游业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旅行社、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属于这三个部门的企业因而也构成为三种类型的旅游企业。(“三大支柱”说)旅游学概论“三大支柱”旅游学概论2、住宿接待部门、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旅行业务组织部门、目的地旅游组织部门(“五大部门”说)3、行、游、住、食、购、娱分类(“六大旅游活动行业”说)旅游学概论4、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旅游业的构成应包括下列各类企业: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餐馆业交通客运业旅行社游览娱乐行业旅游用品和纪念品销售行业旅游学概论旅游业并不象工业、农业等那样是一个界限分明的行业,而是由众多部门和行业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部分共同构成的一个复合性行业。旅游业有三大支柱,即: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饭店旅游业有三大要素,即: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学概论旅游产业的构成(1)旅游业(2)属于第一产业的相关部分,如: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3)属于第二产业的相关部分,如:食品饮料加工业、服装业、家具制造业、文体用品业、工艺美术业、装修装饰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通讯设备制造业等。(4)属于第三产业的相关部分,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饮食业、文化艺术业、卫生体育业、金融业、保险业、商业、旅游教育业、国家机关中相关部分。旅游学概论旅游业的性质——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旅游活动的推动、促进和提供便利服务来从中获取收入。从根本上说是一项经济性产业。旅游学概论二、旅游业的基本特点1、综合性产业——行、游、住、食、购、娱各行业的综合。2、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性产业。3、政治性较强的行业。旅游学概论第二节旅行社一、旅行社的涵义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旅游产品、组织旅游活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旅游企业。旅游学概论(一)国外(欧美)分类1.按照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范围分类A类:可经营一切旅游业务(组织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国内旅游等)的旅行社。B类:只能组织国内旅游的旅行社。C类:只能代售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旅行社。二、旅行社的分类旅游学概论2.按照旅行社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性质分类旅游批发商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经营商旅游零售商旅游代理商旅游学概论(二)我国旅行社的分类1996之前,一、二、三类社1996.10,《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社、国际社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旅游学概论三、旅行社在旅游业中的作用1.从旅游者需求角度看,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者达成旅游目的的中介。2.从旅游目的地供给看,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3.旅游业的前锋旅游学概论旅游批发经销商旅游批发商旅游经销商旅游零售商旅游者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旅游学概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娱乐旅游商业旅行社旅游者旅游景区旅游学概论我国各类旅游企业我国的国际旅行社境外旅游批发经营商境外旅游零售商来华旅游者旅游学概论航空公司旅遊局及商會郵輪旅行社主題樂園酒店餐廳旅游学概论四、旅行社业务的开展1.组织接待团体旅游旅行社经过事先计划、组织和编排旅游活动项目,向旅游大众推出的包揽一切有关服务工作的旅游形式。一般规定旅游的日程、目的地、行、宿、食、游的具体地点及服务等级和各处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并以总价格的形式一次性地收取费用(PackageTour)与(InclusiveTour)包价旅游的新形式——“小包价旅游”旅游学概论2.接待安排散客旅游散客是相对于团体而言的,主要指个人、家庭及15人以下的自行结伴旅游者。散客旅游者通常只委托旅行社购买单项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产品中的部分项目。旅行社则根据各个项目分别计费。接待散客旅游者人数是一个旅游目的地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旅游学概论五、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游学概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旅游学概论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游学概论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游学概论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游学概论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游学概论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学概论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学概论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学概论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游学概论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旅游学概论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旅游学概论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游学概论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游学概论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学概论六、我国旅行社发展现状200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一、2009年度全国旅行社基本情况(一)行业规模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旅行社21649家,同比增长4.63%。参加年度统计调查的有21224家,占总数的98.04%。旅游学概论2009年底,全国旅行社总资产585.96亿元,同比增长12.28%,其中,负债345.99亿元,同比增长15.34%;所有者权益239.97亿元,同比增长8.15%。按形态分,固定资产106.31亿元,占总量的18.14%,同比增加14.23%;流动资产430.39亿元,占总量的73.45%,同比增加20.95%;其他类型资产49.
本文标题:旅游学概论--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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