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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8个学习要点规定家风建设•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把家风写进法律,价值导向作用巨大。婚姻家庭的经营建设,不能靠法律,得靠伦理教育、家风培育,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和家庭观念,明白婚姻是什么、家庭是什么,每一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是什么,应该做些什么。婚姻家庭的经营和建设,强调义务和付出,淡化权利(自私)。规定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概念•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亲属法”,应当对亲属的相关概念予以明确,这样体系才显完整。•在近亲属之间发生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婚姻家庭编调整;非近亲属(“远亲属”)不发生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实践中还面临一些考验。诸如“四世同堂”的家庭中,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这与人民群众对近亲属的认知是大相径庭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要以习惯和法理来补充,可以比照适用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规范。将禁婚疾病从无效婚姻事由调整到可撤销婚姻事由•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禁婚疾病从无效婚姻事由调整到可撤销婚姻事由,避免对患病群体的歧视,妨碍其婚姻自由,把是否认可婚姻效力的权力交给对方当事人自我决定,也突出了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胁迫婚姻的新规定•胁迫婚姻的撤销权统一由法院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更为符合实际需要,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救济•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赋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婚姻家庭制度中就有两个“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了(另一个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更好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夫妻共同亲权原则•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了夫妻共同亲权原则。这是近代以来男女平等观念兴起和发展的成果,也是夫妻人伦的应有之义。•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以父母间有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在父母离婚后,亲权并未消灭,亲权行使有所变更,非直接抚养一方的亲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对非婚生子女,亲权由母亲行使,当其被认领后,亲权才为其父母共同行使。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民法典第1060条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权,又称为“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夫妻另一方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另一方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原理是表见代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强调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实质审查,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该条吸收了2018年涉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精神,饱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正式成为历史,立法成果来之不易。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这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吸收。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时,共同共有财产一般不能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是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的原则规范。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对此类诉讼应当予以规范。这一规范也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书面离婚协议•民法典第1076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笔者理解——兹事体大,当立字据!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据民政部通报,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旨在降低离婚率,防止草率离婚、冲动离婚,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实践操作是两个申请,两个30天:申请登记(30天)→申请发证(30天)。•同时,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民法典在第1079条第5款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时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将该项权利的享有不再限制于约定财产制下。这更为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平等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虽是原则规定,但意义深远。与离婚时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衔接适用,具有可操作性。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增加兜底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增加了兜底规定。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子女抚养规定更具操作性•民法典第1084条,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吸收,增强了操作性。同时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与总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统一。复婚新规•民法典第1083条,扬弃了“复婚”的概念,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也使用了“结婚”的概念。虽是一字之差,却彰显了重要理念——所谓“复婚”也是结婚,也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并非当然恢复婚姻关系。收养新规•一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1044条)。•二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第1093条)。•三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1098条第1项)。•四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1098条第4项、第1105条第5款)。谢谢
本文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8个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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