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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在我国即指宪法。所以,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宪法的本质宪法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为:(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宪法的制定一、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二、宪法制定主体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表明我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三、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从制宪权的理论上看,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而我国制宪权具体的行使主体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四、制宪程序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第三节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一、宪法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式。(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二、宪法结构(1)宪法序言。(2)宪法正文。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3)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节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按照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一种原生性的国家权力,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法律适时性的要求。(2)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三、宪法修改的限制(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②共和政体。③国家的领土范围。(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①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②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四、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五、宪法修改的程序(1)提议。一是代表机关。二是行政机关三是混合主体。(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5)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实践中我国宪法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五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二、宪法解释机关(1)立法机关解释。该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正式机关。(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解释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只针对个案有效力。(3)由特别设立的主体解释即特设机关解释。(4)公民团体解释。公民团体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制宪的目的原则。(2)依法解释原则。(3)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四、宪法解释的程序(1)宪法解释的提出。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一是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二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2)宪法解释的审查。(3)宪法解释的决议。(4)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来公布。我国的宪法解释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公布。第六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围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和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1)根本性。(2)最高性。(3)原则性。(4)相对稳定性。(5)政治性。(6)制裁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二宪法关系的特点(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等诸多领域。(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三、宪法关系的种类(1)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其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3)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四、宪法关系的构成宪法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与宪法关系的客体。(1)宪法关系的主体。①公民。②国家。③其他主体。(2)宪法关系的内容。①基本权利与义务。②基本权力与义务。③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具有至上性。其特征主要有:(1)具有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2)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3)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二、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宪法与宪政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区别。两者的联系为:在宪政国家,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践动力,而宪法是宪政的概括与总结。两者的区别为:(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宜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3)有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有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而宪政则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第02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1)近代宪法产生的观念动因。(2)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动因。(3)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4)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英国是资本主义宪法的诞生地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87年制定通过并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大革命期间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法典陆续出台。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二、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四、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194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著名的三三制原则;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一部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75年宪法: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外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取消国家主席制度和取消检察院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明确提出统一台湾的历史任务,丰富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1982年宪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8年修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修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删除农村人民公社,增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县级人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年修改: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修改:三个代表、推动物质、政治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方针;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特别行政区;完善紧急状态制度;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增加国歌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立法限制、司法限制、人民权利的制约。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宪法权力也将会有重大发展:财产权将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政治权利、宪法权利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宪法修改修法解释创设宪法惯例培养宪法意识第03章国家性质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国家: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国家性质:国体,国家本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社会经济基础是根本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文化制度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第二节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事迹完美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一、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1)二者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2)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与特色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原则:(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5)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6)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7)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8)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9)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的责任。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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