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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专职律师聘用合同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乙方(律师)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及电话(说明:若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合同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二、工作内容第三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专职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第四条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若乙方无法胜任甲方的业务要求,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品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等各项适用于甲方的规章制度。第六条乙方应努力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培训、业务研讨、公益活动,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七条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三、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根据本所特点和经济效益,根据乙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完成质量实行提成工资制。四、福利与保险第九条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十三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十五条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第十六条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六、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训诫以上处分的;(六)受到委托人次以上投诉且责任在乙方的。第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乙方正常执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六)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七)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八)因患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九)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七、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十、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需增加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内容应当符合《律师法》、《劳动法》和司法部律师管理规章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日期: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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