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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容环发〔2005〕44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二○○五年四月五日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二、工作任务1、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街道(镇)环卫管理所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收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管,承担具体的餐厨垃圾申报受理工作。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信息对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网络的效力。2、规范收运网络《办法》规定,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承担同一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各区(县)应根据《办法》的要求,明确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要逐步进行规范,并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收运服务范围。对环保部门已经认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队伍,应采取适宜的方式,逐步纳入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的管理。对区域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重新组织招投标时,应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统一招标。3、建立处置系统厨余垃圾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在《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建成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可继续使用。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的区,可在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入能力富余的设施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处置,通过招投标确定处置单位,并组织实施处置监管。各区(县)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的废弃油脂,必须纳入统一处置渠道,不得自行处置。4、完善资金管理餐厨垃圾收费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收费渠道、收费标准、收费票据等应符合《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的规定。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各区(县)市容环卫收费中心应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收运处置量结算收运、处置费用,结算价格、结算周期由合同约定。三、主要措施1、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管理(1)加强申报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将餐厨垃圾申报同单位生活垃圾申报同步进行,每年1月份集中受理产生单位申报,根据上年度实际收运处置量核定当年度产生量基数。对新开业的单位,应及时受理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要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网上申报系统。产生单位申报信息应与各区收费中心共享,按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数征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将本区餐厨垃圾申报情况汇总后,在每年12月25日前报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2)规范容器设置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应督促产生单位设置规范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结合收运作业服务要求,产生单位可选择配置240升、120升、60升规格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60升、30升、15升规格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所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3)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实施分开收集,对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施分类收集;指导产生单位加强文明用餐的宣传,鼓励以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组织日常监督检查。2、加强收运单位的管理(1)收运记录台帐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收运单位每季度应向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2)收运设备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餐厨垃圾收运设备,做到密闭化运输。禁止使用二轮车挂桶收运餐厨垃圾。所有餐厨垃圾收运设备上,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3)收运作业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作业服务规范要求:①持证上岗。餐厨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②定时、定点收运。厨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③减少影响。餐厨垃圾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餐厨垃圾中,应当维护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④密闭运输。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⑤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⑥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⑦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垃圾。(4)日常监管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管。3、加强对处置单位的管理(1)社会公布经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应通过市容环卫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2)处置台帐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帐;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厨余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应指导、督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帐,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废弃物管理处申报上季度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等情况,废弃物管理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区市容环卫部门。(3)日常监管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各单位自行使用的厨余垃圾要将处理设备应经(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认证。各区要对处置厨余垃圾的产生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促使设备的有效运作。4、加强执法检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协调、组织、配合开展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执法检查,打击产生单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无资质单位非法收运以及有资质单位不规范收运等现象,并将查处记录汇总上报市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并协同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全过程进行日常执法监察;市容协管员队伍协助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实施日常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管理或执法部门。5、建立监管档案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记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情况,对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6、规范收费行为(1)收费标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费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120元。根据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规格,基数内的餐厨垃圾收费上限价应按相应比例确定。(2)收费频率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但在每年底应根据收运联单实际确认的餐厨垃圾量核算产生单位应当缴纳的处理费,多退少补。7、加强社会宣传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宣传投入,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增强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8、开展业务培训要结合管理工作的进展,开展法规培训、业务培训等,提高管理者的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开展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街道(镇)环卫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本文标题: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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