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2010《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质联发〔2010〕5号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2010-04-30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对两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制定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现就做好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翻斗机、推土机、压路机和滩铺机等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二、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每2年的复审或6年的到期换证,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复审合格后,换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工作。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交接,确保考核工作平稳过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文标题:2010《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7514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