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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广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省内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重点聚焦、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市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众创众包平台等具有广东省特色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重点支持围绕粤东西北科技振兴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扶贫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第五条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围绕第四条所列的一到两个方面进行项目征集和资金安排。第六条专项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第三章规划编制及项目遴选程序第七条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如下:(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申报要求,编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推荐和审查。(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准予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入库),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不予入库)。(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从已入库的项目中择优遴选项目编制形成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初稿(含当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体现创新能力的因素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相关因素等。(五)省科技厅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报批程序将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初稿(含当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定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送审稿),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六)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滚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联合审定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七)省科技厅,在经审核通过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组织当年度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视同项目合同书),经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八)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出库)。第九条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专项资金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四章资金支付方式及支出规定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项目总预算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预算科目调整、资金结算方式、结余资金管理等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备案制管理,获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另行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备案后,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经推荐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推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等事项调整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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