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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1、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个学年末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处申请,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审定设立。申请单位从学生工作处的网站勤工助学主页(以下简称“助学主页”)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固定岗位的种类为:(1)学生事务助理岗位,按各院(系)基数1人加辅导员缺编数设置。(2)校部机关辅助性工作岗位,配置原则:缺编单位;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机关职能部门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3)公共服务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4)学生宿舍安全协管员岗位;(5)全校性有重要意义的纪念馆、展览室讲解岗位。纪念馆或展览室的讲解岗位学生勤工助学仅为按时讲解和看护馆(室),馆(室)管理单位必须承诺提供开放条件和承担开放馆(室)的安全保卫、展品展物的维护等职责。2、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临时岗位的种类为:(1)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或院系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的劳动岗位;(2)专项工作的突击性、临时性劳动岗位;(3)校园人文景观导游岗位等。3、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种类,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由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决定对其增列或减少。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的第一周在助学主页发布固定岗位的需求及条件的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从助学主页下载《厦门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填写后送所在院(系)所或园区签署意见,向学生工作处报名。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公示。校区学生办接受本校区学生勤工助学的报名,并负责相应的推荐、公示和建档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第八条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7元。特殊技能岗位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天不超过6小时;一周累计不超过20小时;一个月累计不超过60小时。第十条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含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设置的临时岗位)。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从助学主页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书面一式二份及Excel电子表格文本一份,固定岗位和用工三天以上的临时岗位还需附上《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于每月初的前三天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审核汇总材料于每月10日前送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的15日之前将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终止第十一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6、有弄虚作假行为;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二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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