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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财务工具进行税务管理第一部分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本讲座的内容第二部分采购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课程导入第三部分销售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第四部分成本费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一接受货币资金出资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借:其他应收款—股东贷:银行存款主要表现: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②民营企业老板灰色支出(家庭支出)③高管年薪支出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⑤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1.虚假出资的目的2.虚假出资的原因3.涉税风险分析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管理(1)关于股东借款涉税风险应注意2008年度新发的两个文件(2)关于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4.虚假货币出资的账务处理(二)灰色支出的财务处理(三)高管年薪支出(四)老板个人分红(五)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二固定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会计分录(二)常见的做假手法(三)主要目的(四)固定资产出资政策的运用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土地使用权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原理分析及运用四无形资产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变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可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智力资产、非物质资产的尊重和重视,也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了新的要求。(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三)软件确认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五新增值税法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选择与运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2003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一)从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二)从设备制造商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六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运用(一)售后回购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二)会计准则收入准则: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三)会计处理运用:利用“售后回购”方式掩盖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的实质。七负债筹资(一)民间贷款的会计处理(二)税收政策分析:老板借钱给企业的税收风险八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增资的会计处理(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三)自然人增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管理1.自然人非货币资金增资的财税处理2.自然人货币资金增资的财税处理一采购对象的选择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等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增值税转型后,在采购环节如何选择供应商?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不外乎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票据有三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的3%发票,还有就是普通发票。如果给你三个价格你能否在短时间作出正确的决策?经营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管理二固定资产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三付”在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风险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借:预付账款—X公司贷:银行存款(一)应付账款(二)预付账款(三)应付票据四施工企业“甲供材料’’工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变化之处:删除了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问题:A企业为房产企业,其楼盘由B建造商建设,双方的合同中规定:合同价包含甲方供材价格(主要为钢材),但是工程结算时结算款不包括甲方供材部分,即如果工程造价100万,其中甲方供材40万,那么A直给B60万,B也只给A开60万建筑业发票。现在问题是:对于正常的工程价款60万元,A代扣代缴营业税没有问题,将代缴的税款冲减与B的往来即可,但对于甲方供材部分的40万元,A也代扣代缴了营业税等,但是B并不承认这部分税款,因为其并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所以不同意这部分A已经缴纳的税款冲减自己的应收,于是A只能用这个代扣代缴的税票入了自己的开发成本,上面的纳税义务人是B,代扣代缴义务人是A,所以A也有顾虑,这种票能不能入自己的成本,合不合法。五建筑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二)分包工程会计核算(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销售阶段一赊销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赊销的概念范围(二)赊销的税收操作(三)赊销的会计处理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运用1.异地销售的征税问题2.组合销售是否要视同销售?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探讨4.外购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或用于宣传增值税涉税问题5.自产的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是否视同销售(二)视同销售在消费税上的运用(三)视同销售在营业税上的运用1.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是否要视同销售(1)一般情况下的对外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涉税问题(2)特殊情况下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涉税分析(3)“其他经济利益”的税法界定(4)对内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涉税分析(5)特殊情况下对外无偿提供应税劳税的涉税问题2.买房子送阁楼是否组合销售?(四)在所得税上的运用四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分5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1560元。在现销的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假设A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五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务中,取得利息收入和经营租赁租金收入是两项常见的经济业务,根据新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两项业务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不一致。如果企业忽视这种差异,既不事前在合约中规避这种纳税暂时性差异.也不在事后的会计处理中反映这种差异。势必造成提前或推迟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税法及准则对两项业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二)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六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一)价外费用是流转税当中的概念,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外的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①商品售价内的售后服务费②电力企业收入③供水设施增容费收入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款项⑥销售货物收取的承兑汇票贴息收入的税务处理⑦企业从购货单位取得返利的税务处理⑧企业从购货单位取得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的税务处理⑨有关“三包”的税务处理:七各种促销手段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二)返利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三)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四)现金返利及其他促销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八政府性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应关注的问题(二)关于搬迁补偿款项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三)搬迁补偿款项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四)应用举例九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政府补助的基本概念及特征(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财税处理(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成本费用篇1.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2.业务招待费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劳动保护费5.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6.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所得税扣除问题7.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应付工资(二)社会保险(三)职工福利费(四)职工教育经费(五)工会经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本文标题:新政策下如何运用财务工具进行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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