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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措施危险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1、粉尘类:1、一般规定:1)为施工现场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2、化学物质类:3、物理因素:4、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5、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2、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④有配套的卫生设施(更衣室、洗浴室等);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⑥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并确保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2)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在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识别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撒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之前已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8)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9)对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制度。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1)禁止安排未经上岗前培训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2)制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计划。
本文标题: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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