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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我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省高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岗位设置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第四条岗位待遇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第五条晋升原则(一)突出辅导员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二)注重辅导员科研能力;(三)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六条基本要求(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第七条工作实绩要求(一)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在任辅导员期间: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2、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二)晋升正科级辅导员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2、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良好以上,其中“优秀”1次以上。(三)晋升副处级辅导员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良好以上,其中“优秀”2次以上。(四)晋升正处级辅导员在任副处级辅导员期间: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良好以上,其中“优秀”3次以上。第八条教学要求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辅导员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第九条科研要求(一)晋升副科级辅导员,要求在任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二)晋升正科级辅导员,要求在任副科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三)晋升副处级辅导员,要求在任正科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厅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厅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三)晋升正处级辅导员,要求在任副处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6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厅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厅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第十条职业资格要求(一)评定副科级和正科级辅导员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二)评定副处级辅导员和正处级辅导员须有国家认证的高级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第十一条工作年限要求(一)晋升副科级辅导员,专科及其以下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本科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二)晋升正科级辅导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须任副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或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博士毕业生可直接晋级正科级辅导员;(三)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三年以上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四)晋升正处级辅导员,要求连续任副处级辅导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职称要求科级辅导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副处级和正处级辅导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转入要求(一)其它岗位的一般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原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不足三年的,需工作两年方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二)其它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时,可任为同级的辅导员。调入前任副科级、副处级时间已经达到两年、任正科级已经达到三年的,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有资格晋升上一级辅导员。否则,按新任现级别辅导员对待,以前的任职经历作为晋级参考。(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记入专职工作时间。第十四条破格要求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突出贡献指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辅导员”或河北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第三章晋职程序第十五条岗位指标各高校根据本校辅导员队伍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确定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的干部指标。第十六条负责部门按照各高校确定的岗位指标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对辅导员队伍的考核晋职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十七条晋职程序辅导员本人写出工作总结,各校、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晋职人员的实际表现写出鉴定意见,送学校学生工作部会签,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部考察,党委研究确定,报省教育工委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我省高校在岗专职辅导员。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各高校其他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河北省处级辅导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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