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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纪律处分制度与刑事追诉标准法律部项剑目录一、公司违规类别与表现二、公司违规纪律处分制度三、违规行为刑事追诉标准一、公司违规类别与表现(一)违规行为类别1、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3、违规股票交易4、公司治理违规5、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6、信息披露违规(二)违规行为表现1、虚假陈述的表现(1)虚假记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虚假记载利润和应收账款(3)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虚假记载短期投资(5)虚增主营收入(6)虚增投资收入2、内幕交易的表现(1)本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2)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图利(3)本公司信息或者其他公司信息(4)高管、亲属、其控制账户涉嫌内幕内幕(5)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非高管)内幕交易(6)敏感期和禁买卖期买卖3、违规股票交易的表现(1)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短线交易(2)大股东增持违反要约收购义务(3)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4、公司治理违规的表现(1)高管无法履行职务或者离职(2)违规担保(3)违规交易(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违规(5)未履行决策程序(6)财务报表未经财务负责人签字5、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表现6、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1)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关联交易(3)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对外担保(4)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资金占用(5)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6)不披露或者及时披露股权交易(7)不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二、公司违规纪律处分制度(一)依据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流程》(二)组织机构纪律处分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三)纪律处分对象与类型处罚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董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类型–通报批评–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开谴责,抄送省人民政府–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董、监事、高管–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秘(四)审核流程1、违规行为调查调查后业务部门向被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2、纪律处分建议(1)业务部门向工作小组提交纪律处分建议及相关材料,并提请召开纪律处分审核会议。(2)材料含纪律处分建议书、被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证据、纪律处分意向书(如有)、被监管对象的回复(如有)等材料。3、启动审核程序接纳纪律处分材料,启动纪律处分审核程序。4、选定委员与时间(1)选定参审委员、确定审核时间、送交审核材料。(2)每次与会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1名委员来自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法律部门。5、审核形式召开审核会议或直接进行通讯表决6、审核会议程序:(一)本所参与该纪律处分事项调查的人员向参会委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委员询问;(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进行总结;(三)参会委员对审核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六)参会委员在审核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上签名。7、通讯表决(一)可适用情形:(1)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2)限制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交易;(3)被监管对象表示接受纪律处分意向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4)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二)程序:业务部门提出纪律处分书面建议,由5名委员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书。8、纪律处分表决机制(1)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少于3票为未通过。委员投反对票的,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2)委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核会议上提议暂缓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名以上委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9、审核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和投票结果,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1)通过,予以纪律处分——办理纪律处分决定签发流程(2)未通过,不予纪律处分——不违规或者有违规但情节轻微(3)未通过,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10、纪律处分决定起草、会签、签发11、涉及纪律处分时的注意事项:(1)减责或者免责;(2)提出异议;(3)到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三、违规行为刑事追诉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生效日期:二○○八年三月五日相关标准取代2001年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追诉标准刑法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九大追诉标准: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与追诉标准刑法16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七大追诉标准: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起诉标准刑法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五大追诉标准: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追诉标准刑法18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大追诉标准: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追诉标准刑法185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大追诉标准: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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