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授课人:XXX《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01《规则》的主要亮点02《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03《规则》的贯彻执行04CONTENTS目录第一部分《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背景和重要意义背景意义1意义2意义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第二部分《规则》的主要亮点亮点(一)(二)(五)(四)(六)(三)做到纪法贯通,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突出保障举报人权利,注重保护举报人。《规则》六大亮点第三部分《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规则》3个板块、10章、58条、6900余字第一板块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第二板块第四章:检查督办第五章: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第六章: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第七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九章:工作要求和责任第三板块第十章:附则新《规则》内容结构新《规则》内容结构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总则第一章总则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第七条(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有其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章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一)(二)(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检查督办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第四章检查督办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章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第三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六章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二)基层
本文标题: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316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