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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两非”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查办程序………………(2)2.“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14)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2页共69页“两非”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查办程序------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卫丽一、立案标准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刑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应列入涉嫌“两非”案件的立案范围:(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立案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3页共69页1.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立案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2.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立案依据: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4页共69页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立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5页共69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条。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6页共69页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五)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六)其他类型案件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7页共69页立案依据: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八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责任: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8页共69页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反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除教学、科研机构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9页共69页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5.未按规定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的。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6.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10页共69页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查处“两非”案件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询问取证、制作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告知、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送达,制发结论证等环节。(一)立案。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河北省查办“两非”案件工作手册第11页共69页(二)调查取证。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
本文标题:《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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