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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章程前言中华宗亲文化源远流长,众姓主流和支脉构筑了中华民族的不朽脊梁。为了研究朱氏文化事业和开发朱氏宗亲文化产业,恢复先祖亲情血缘之脉。在世界范围内组建以华人朱姓为基本会员的宗亲研究会,旨在同根本生勿忘亲情。以恢复宗亲之间的互信互利互帮之宗旨,为中华姓氏文化树立楷模,重新激发宗亲孝祖的爱国热情,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而奋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朱氏宗族史文化,指导编写各地朱氏族谱,保护朱氏文化遗产,从事朱氏宗族文化和世系源流研究,探脉索源,寻根问祖,海内外学术交流和宗亲联谊,增进乡情、亲情、友情,促进团结协作,解决宗亲事务,朱氏企业家联络互助,维护宗亲共同利益,促进朱氏宗亲团结,兴族强国为振兴中华民族,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是自愿结成的民间性学术研究机构。第二条研究会组成人员是经全国各地朱氏宗亲兄弟姐妹推荐,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热爱宗亲事业,有宗亲史研究编写文化水平的朱氏家族专家学者和社会名人人士以及企业家代表组成。研究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宗亲观作为指导,正确领导,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自强不2息地做好研究会各项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研究会主持召开的全国性宗亲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组织决策机构。宗亲相关事务须由研究总会主持召开全国性宗亲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而实施。全国性宗亲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二条总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正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全国性宗亲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常务正副会长五至九名,主持族务日常工作。总会理事成员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配三至五名理事,一般按其行政区域内朱姓兄弟总人数的万分之一选配,全国各地各宗支房派成立分会或者分会的会员原则上都是总会的会员。第三条宗族文化研究设置级别规格。全国设常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会;各地级市、自治州设分会,各县、区、县级市设分会;组织机构不得越级超规格设置。组织机构全称命名例:1,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天津分会。2,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河南省郑州市分会。3,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江西省景德镇市联络处。3第四条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目标联络团结全国和海外朱氏宗亲,振兴氏族文化,振兴氏族企业、强族兴国,为完成中华朱氏通谱编撰出版而努力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条总会管理领导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集中制表决通过规则:两个三分之二。即是应参加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人数到会那么本次会议有效;出席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人数投票赞成所讨论决定事项有效。第二条研究会设总会分会等,总会正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一般在到届前三个月由上一届总会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全国性全族朱氏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条总会的常务委员会由总会名誉会长、顾问、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是全国性宗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负责。全国性朱氏宗族代表大会原则上3至5年召开一次。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四)向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民主产生。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平时在互联网上讨论议题,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县(市、区)级以上分会秘书长应建立互联网系统随时进行异地办公。第六条总会正副常务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朱氏家族史研究事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宗族中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或者热爱朱氏族史研究事业有编写族谱文化水平;(三)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八条总会常务副会长职责:密切配合会长的工作和决策对全5族重大事件协调处理,指导副会长,秘书长和各省分会工作,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第九条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第十条总会副会长职责:配合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工作指导和协调所在省、市、县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成各属省分会机构,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议和扩大会议制定和实施各省、市、县的工作计划,参加所属省、市、县朱氏族谱修编,参加中华朱氏通谱的编纂工作,收集各市、县朱氏宗族分支族谱、编制各分支朱氏树谱图,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任务。第十一条总会副秘书长职责:配合秘书长的工作,协调指导各省分会工作,兼任中华朱氏通谱的常务编委,收集和整理各省分支朱氏族谱资料,起草朱氏会议重要文件,安排常委会议和全国代表大会议程,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任务。收集编制全国朱氏主要领导人员及筹资委、朱氏企业家协会成员、各省分会领导人员的通讯录收编。第四章会员第一条申请加入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6(一)是朱姓人士;(二)拥护总会的章程;(三)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或者热爱宗亲事业并有宗族史研究编写能力。第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者开大会时经代表推荐通过选举;(二)经相应各级分会讨论通过;(三)由总会或总会授权的各省朱氏宗亲文化研究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参加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的活动;(三)获得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朱氏宗亲文化研究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总会以及所在朱氏族史研究机构的决议;(二)维护朱氏宗亲合法权益;(三)完成总会以及所在朱氏族史研究机构交办的工作;(四)向朱氏宗亲文化研究组织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开会交流;第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或所在的朱氏宗族文化研究机构,并交回会员证。7第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各省分会代表表决报总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予以除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一条研究会经费来源:(一)朱氏企业捐赠;(二)社会团体捐赠;(三)朱氏会员缴纳及个人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条研究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研究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条研究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条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一条对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二条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一条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二条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8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条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条总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条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委员会。第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201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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