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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切实加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厂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系统效能,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三条职责(一)生产经营部1.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及考核。2.每月对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3.设备的外委修理。(二)办公室1.对有追溯价值的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备份。(三)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1.督检设备的使用情况,调取现场生产过程监控录像。(四)使用单位1.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2.设备的使用、现场实时监控设备的管理。3.设备外委维护的申请。第四条使用管理办法(一)使用1.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设备。2.不得擅自将监控设备(如显示器、存储卡等)另作他用。3.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已确定并进行调试,操作工和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4.不得破坏或损坏前端设备,亦不得用物品遮盖监视镜头。5.如因监控安装位置或方位不合理使现场作业不在监控可视范围内,应立即通知运营商更改安装位置或方位。6.人员离开放有监控设备的厂房或房间时应锁住门窗,避免出现监控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发生。(二)维护1.监控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保养和维修。2.各使用单位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如实做好记录。3.当公司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部联系解决。4.生产经营部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确保视频传送清晰顺畅。5.在运行检查中,如设备不通电,由使用单位负责通电。通电后设备仍有故障,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部联系运营商来处理,并作好记录。6.故障原因确定后,由生产经营部联系运营商,单位与运营商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对报修后未及时维修的,要查明原由,并做好记录。7.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安全维护(包括摄像机、传输线路、视屏录像机、显示器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前端设备应经常进行清扫和镜头擦拭,确保其清洁干净。8.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护、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多次维护后仍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与运营商协商处理。(三)实时监控1.生产单位应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实时监控管理。2.监控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删除或损坏监控内容。3.视频监控系统,严禁另作他用。4.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处理监控视频内容。第五条考核细则1.对于故意损坏监控设备的当事人按照损坏设备的按照市场价格的1.5倍金额进行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考核50元/次。2.对于未经申请同意对监控系统进行断电、遮盖的,考核当事人500元/次,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50元/次。3.对于未经申请同意随意改变摄像头摄像位置的考核当事人500元/次,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50元/次。4.监控系统故障而单位并未及时上报的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50元/次5.不经批准随意删除或损坏监控内容的考核当事人200元/次,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50元/次。6.不经批准将视频监控系统,另作他用的考核当事人200元/次,考核相应的单位管理人员50元/次。7.对摄像头不进行定期清理、影响摄像效果的,考核单位100元/次。8.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实时监控管理的,考核单位200元/次。9.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的考核50元/天。
本文标题:厂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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