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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的结构、内容和主要亮点李永宁教授西北政法大学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目录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新《固废法》的框架结构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五、新《固废法》的十大亮点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一)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传统上的工业垃圾的说法值得商榷)。主要包括:(1)冶金废渣指在各种金属冶炼过程中或冶炼后排出的所有残渣废物。(2)采矿废渣在各种矿石、煤的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渣,包括各种尾矿等。(3)燃料废渣燃料燃烧后所产生的废物,主要有煤渣、烟道灰、煤粉渣、页岩灰等。(4)化工废渣化学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工业废渣。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2)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3、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既是固体废物,也是导致扬尘污染的主要根源。4、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排放的废弃物的总称。农业固体废物类型有:种植业固体废物、养殖业固体废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5、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6、其他废物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次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5)污泥;(6)实验室固体废物。7、特殊固体废物本法125条规定的“液态废物也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一)最早于1995年制定《固废法》我国《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固废法》共6章77条。6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二)我国固废法经历了五次修改我国《固废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3次修正、2次修订),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从79年试行,89年正式通过,2014年才修订了一次),多次修订,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二)我国固废法经历了五次修改我国《固废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3次修正、2次修订),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环境保护法,从79年试行,89年正式通过,2014年才修订了一次),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9日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三、我国新《固废法》的框架结构三、我国新《固废法》的框架结构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6章91条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18526字。增加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垃圾等”和“保障措施”等专章,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度,对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三、我国新《固废法》的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监督管理19•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11•第四章生活垃圾17•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14•第六章危险废物8•第七章保障措施9•第八章法律责任23•第九章附则3章节结构:从原先的六章变成了九章。内容结构:新增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保障措施”两章,把原先同属一章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别单列成章,因而,增加了三章,变成了九章内容。规模结构:91条变成了126条,每章的条款数量均有大幅增加,把《固废法》修订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律。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总则”部分(1—12条),共12条。主要规定了固废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垃圾分类、政府职责、联防联控、管理体制、宣传、表彰奖励等基础性、全局性内容。其中,需要特别留意的有:1.适用范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但有两个例外:(1)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本法;(2)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专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故放射性污染防治也不适用本法。(一)总则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2.法律原则(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精神、理念,准则、依据等,贯穿法律始终,通过法律条文加以体现)(1)首次明确了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采用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着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其中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无害化是指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中减少以至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2)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环境法与一般民事法律不同,一般民事法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环境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导致了污染破坏,就要承担责任,即“污染担责”。(一)总则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3.明确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核心是方便回收和处置。能回收的回收,不能回收利用的做最终处置。因而,能有效回收有用物质减少生活垃圾的处置量,提高可回收物质的纯度增加其资源化利用价值,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一)总则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监督管理”部分(13—31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政府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方式(比如对固废的收集、处置进行规划)、依据(如固废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综合利用标准等)、具体方法(如固废项目环评、固废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以及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海关属性鉴定、年度报告等)、相关禁止性规定(如红线区域禁止建设固废项目、境外固废禁止进境倾倒等)、固体废物跨区域移动的要求、企业信用记录、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二)监督管理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1.固体废物防治标准《固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该条规定涉及三个因素:(1)标准制定主体: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标准的相对性:根据“经济、技术条件”;(3)有两个标准:鉴别标准、防治技术标准。2.综合利用标准《固废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主要有两个要素:(1)制定主体:标准化主管部门;(2)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二)监督管理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3.固体废物相关活动准则《固废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这里涉及三个重要信息:(1)与固废相关的活动必须“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2)对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3)明确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二)监督管理部分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4.固废设施禁止建设区域《固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该规定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不得建设固废设施。5.海关对产品的属性鉴别《固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主体是海关,前提是“疑似”固体废物,即可委托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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