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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一章第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1第一章医疗纠纷概述第一节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任何纠纷都是由于当事各方对同一事实在认识上有分歧或争议,如果认识自始至终一致,纠纷就不可能产生;如果先不一致但后来达成一致,纠纷也不可能存在。医疗纠纷同样如此。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主要表现在双方对某一不良后果是否应定为医疗事故。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有不同的看法。对于这种医疗中发生的事件,目前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国内一些学者称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缺陷””医疗过失”等等,日本的学者还称之为“医疗过错”“医事纷争”“医疗过错裁判”等。但多数人将此类事件称之为“医疗纠纷”。二、医疗纠纷的特征(1)医疗纠纷只能发生在生病的公民到医疗机构就诊,并由特定的医生代表医院对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某人生病后不是到医院就诊,而是私下里找自己熟悉的医生去治疗,医生不是代表医院执行职务,那么,即使此时造成了病人的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且双方对这一后果及原因有不同认识,这仍然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做这样区分的现实意义在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如果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是基于双方的私人关系,而不是代表医院,那么双方发生纠纷后只能依民法中有关损害赌偿的规定去处理;只有在医生作为医院教死扶伤职责的具体执行者时,双方的纠纷才能按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理依据不同,处理的程序就不同,处理的后果也很可能大不一样。(2)诊疗护理活动本身是内容相当广泛的活动,其对象又是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机体素质等各方面都各不相同的人。这就决定了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和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确实由于医院有失误,比如医生手术时因疏忽而切除了本不该切除的组织或器官;或者,将手术器物遗留在病人体内;或者,护士由于核对不严而给病人打错了针或投错了药等等。有的则可能是由于无法避兔的原因造成,比如,某些疾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无论如何也无法治愈,而病人或其家属却不能正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纠纷。不同类型的纠纷决定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决定着当事的医院及医生是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由这一特征可知:明确医疗纠纷的种类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第二节医疗纠纷的种类2依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一、医源性纠纷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神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具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一)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通常指医生或护士在诊疗服务中有过错或失误,并由此造成病员不同程度的机体损伤。此类纠纷具体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包括:1.手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所占比重较大,造成过失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比如,某医生为一肾结石病人做取石手术。术前没有认真准备。也没有仔细查看X线报告单,盲目地将病人送上手术台。医生凭着印象切开了右侧肾盂,结果没有发现结石、于是问病人哪边有结石,病入不知道;又问助手,助手也记不清,只好重新查看病历和X线报告单,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左肾盂结石”的诊断。还有一例:某医院接收一子宫疾病患者就诊后,既未作尿的妊娠试验,也未进行X线检查及听听胎心等,便轻率地诊断为子宫肿瘤,并盲目地施行手术。切开子宫后才发现是妊娠,结果造成当时的流产和以后永久不育的严重后果。上述案例说明,手术医疗过失的主要匣因是医生责任心不强,不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采取“打开看”的轻率态度,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产生纠纷。除上述原因外,还可能由于考虑不周,未排除手术禁忌证而导致不良后果,如为严重糖尿病患者作外科手术,造成术后刀口久不愈合、感染学;或者准备工作不充分,如血源准备不足,待手术中发生变化急需输血却找不到同型血,导致血液循环衰竭而死亡;或者由于知识、经验不足而误认器官,造成病灶未除又添新病甚至是严重新病的不良后果。如在胃的大部切除术中,误将回肠认成空肠而与胃残部相吻合,造成患者术后的“倾倒综合矿;女性输卵管结扎术误扎输尿管;下肢静脉曲张,大隐静脉切除术,误扎股动脉;或者由干粗心而将手术器物遗留患者体内等等,这些都是手术中较为常见的过失,也是最典型的责任事故。2.用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用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主要手段,因使用药物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大致有:①用药原则方面的过失。此类过失多是由于医务人员医学基础差,医疗技术水平低。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不但没医好病反倒加速了病症的恶化。如前列腺癌病人错用雄激素治疗,导致尿闭恶果,高血压患者错给麻黄碱、肾上腺素及血管强收缩剂,导致脑皿管破裂而死亡;有血栓形成或有栓3塞性血管病倾向的患者,错用止血药,造成心脑等重要脏器栓塞而死亡等等。②用药剂量上的过失。主要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等,也包括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如一4个月幼儿患支气管炎,医生将2毫升氨茶碱注射液一次肌肉注射,造成患儿心赃功能紊乱致死;某医生为一习惯性感冒的患者长期注射庆大霉素,引起肾功能障碍,导致了血尿;一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长期口服肾上腺皮质激素,症状缓解后,医生没按常规逐渐减药缓③用错药物的过失。即错误地将毒药慢停药,而是立即停药,1周后突发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的危象等等。或非药物当作治疗用药给病人服用。多由于护土或药剂人员不遵守核对制度造成。如某药剂师将处方中的外文药名山道年(Santoninum)误看作士的宁(Strychninum),将大于治疗量3倍的士的宁交给患者一次口眼,导致患者呼吸肌痉挛窒息而死。又如某护士将清洗马桶用的亚硝酸钠误作氯化钠给病人灌肠,造成病人心脑急性供氧障碍,呼吸中枢麻痹,未及抢救即窒息死亡。④药物过敏反应方面的过失。比如肌肉注射青霉素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如果因未做皮试便注射而发生过敏死亡,就属于典型的过失。3.护理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护理方面的过失常见的有护士责任心淡薄,不严格执行核对、交接班、巡视病房等规章制度。例如某妇产科医院由于交接班不细。遗忘对暖气旁新生儿的护理,发生一新生儿被暖气烤干的恶性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家长大闹医院,殴打护理人员,砸坏仪器设各。抒砸中,劝架人又碰了另一新生儿,致使该新生儿颅骨塌陷,形成了一场错综复杂的的医疗纠纷。又如某护土夜班时擅离岗位去会朋友,没有按时巡视病房,致使一患者坠床,引起内出血死亡。此外,由于核对不细而打错针、发错药的过失更为常见。如果是交叉性的,该给甲的给了乙,而该给乙的又给了甲,那就可能同时造成两人的伤、残、亡,这在实贱中也确曾发生过。4.诊断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误诊和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洽疗,轻则延误洽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伤残。但应当注意的是,误诊或错诊并不一定就构成医疗事故,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或因当时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等,都可能造成误诊或错诊,这些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诊断过失。诊断方面的过失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①错抄病理报告单。如某病理科对切检的乳腺组织标本进行病理检测,结果是良性大导管乳头状瘤,却将“瘤”字误写成“癌”,临床医师按误写的病理报告,施行乳腺癌根治手术,造成患者体形的严重破坏和肢体功能上4的一定障碍。最终酿成一起纠纷。②把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肿瘤,贻误病情,失击早期治疗的时机。例如某医院病理科将直肠癌误诊为痔疮,患者治疗3个月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家医院检查,才确诊为直肠癌,但此时癌细胞已开始转移,失去了早期根治的时机。患者为此要求卫生局认定为医疗事故,赔偿损失3万元,引发一起久拖不决的纠纷。除上述情形外,将标本张冠李戴交叉误投误检,绪果导致医师根据错误报告做出错误的诊断,并且由于同时牵涉两人,后果多较严重,也是常见的纠纷原困。5.输血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这类过失常见的有: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受体(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比如某医院在抢救一名因高空坠落脾脏破裂的患者时,抢救及时,手术成功,但在输血时,血库没有患者所需的A型血,而在拟用O型血代替时,又误送了B型血,结果由于血型不合引起严重的输血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造成一起医疗纠纷。②输入有污染的血。造成血液污染的情况很多,但归纳起来无非三个方面,一是在采血过程中,如采血器械或存放血液的器皿本身有污染;二是在采血后,如对所采血液放置、保管不当或在运输、贮存中污染;三是在轴血过程中,按规定,输血器械应至少24小时或输4个单位血以后进行更换,没有及时更换的就可能使血液受污染。由于污染的原因不同,如何确定责任者也就不同,不能因为输入有污染的血就由直接输血的医院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污染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失的,一般先由接诊医院承担赂偿责任,再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向造成血液污染的责任者追偿。对受害的患者而言,则既可向医院求偿,又可向污染责任者求偿,也可同时向两者求偿。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血液中含有传染病源,通常是由于采血者的原因,如工作疏忽,没有在体检中检出献血员经血传染病携带情况,或接受血头血霸的贿赂,明知献血者可能存在问题而不经体检即采血等等。6.麻醉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这方面的医疗过失主要表现在:①局部麻醉时麻醉药物误入血管引起全身中毒反应。比如某医院为一摔伤患者做左臂截肢手术,麻醉师在进行深部穿刺注射时,未做回吸动作,使麻醉药物进入血管,虽然抢救及时、得力,避免了死亡,但造成中枢神经反射失调,生活不能自理。家属要求医院负担患者后半生生活费用,医院无力负担因而导致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②误注药物。例如,某医院为一患者作胃大部切除木,麻醉师误将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入患者椎管内,造成永久性运动功能和感觉功能的障碍;某医院将硬膜外麻醉药物误注入蛛网膜下腔,造成病人脊髓麻醉而形成“植物人”的严重后果。再如将盐水或葡萄糖液当作麻醉药注入椎管内,达不到麻醉效果等。一般而言,前者属于责任事故,而后者则属于医疗差错。5③药量过大,麻醉过深,造成不可逆性的损害。如某医院为一子官全切除术患者用乙醚开放点滴麻醉,手术仅2小时就用了5瓶乙醚,麻醉已进入手术期仍不断滴药,手术未完就造成麻醉药剂量过大而死亡。此外,全麻手术后患者未复苏便过早拔管,常会引起呕吐物吸入气管而致的窒息死亡或肺炎等。7.医院管理方面的过失纠纷主要表现在;①后勤管理松弛。如某医院在一次作手术时突然断电,本来医院为保证手术顺利进行,为手术室装了两条线路,一条断了电,立即把另一条接上即可。但本案中由于电工擅自离岗,没能立即合闸。1小时后找到电工时,患者已死在手术台上。再如某医院食堂管理不严,造成患者大范围食物中毒等等。②机械执行先交费、再治病的制度,背离救死抉伤精神。例如某医院接到一位急性肠梗阻患者,急待外科手术洽疗,但因患者生活确实困难,一时拿不出住院费和手术费,医院管理人员却坚持要先交款后入院手术,患者在医院门口极度痛苦地呻吟,家属又求借无门,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患者死在医院里。结果悲愤交集的家属失去理智,砸了医院的门窗和一些仪器设备,打伤了住院处的当班人员和前来劝阻的院长。由一种不太难治的病例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医疗纠纷。8.化验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化验检查是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的客观依据,也是患者病情是否转归的标志,是现代医疗过程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有个别的化验人员轻视化验工作,不安心化验工作,化验中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化验方面的过失常见的有:①工作疏忽误填报告单,张冠李戴,不经核对就发出报告。造成对两人交叉错治的不良后果。比如某医院外科给甲乙二人做术前常规化验,甲有慢性肝炎病史,医师在进行临床检查时发现肝大,考虑肝功能尚未恢复,暂不宜千术。同时给乙开出了复查肝功能的化验单,结果化验人员将血搞错,报告甲肝功能正常而施行手术治疗,因甲本来肝功能就有问题,凝血机制又差,术中出血较多,术后又大量伤口渗血,再加上手术对患
本文标题:第一章第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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