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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CCS技术通告TechnicalInformation(2012年)技术通告第11号总第11号2012年9月6日(共28页)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国际海事组织在其于2011年11月21日到30日举办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IMO决议A.1050(27)-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该决议已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并提请政府敦促船东、船舶经营人和海员重视经修订的建议案,并要求他们在所有适用船舶上予以实施。具体内容请参见后附的IMO决议A.1050(27)的中文翻译件。附件:1.IMOResolutionA.1050(27)中文译本,共13页2.IMOResolutionA.1050(27)英文原文,共13页中文翻译如有歧义,以IMO决议原文为主。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认证处联系。2/14大会第27次会议议程9A27/决议.10502011年12月20日原件:英文决议A.1050(27)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议程9)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大会在海事安全法规和指南方面的职能;还忆及通过决议A.864(20),对《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采用,合并了对进入货物处所、液货舱、泵舱、燃油舱、隔离空舱、箱形龙骨、压载舱以及类似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考虑到密闭舱室气体环境的缺氧、富氧、有毒或者易燃性的特征,已连续的造成进入处所人员的伤亡,意识到国际劳工组织、政府和私营经济的各个部门要在这种状况下开展工作,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第89次大会中做出的建议案,1.通过了本决议附件中,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2.提请政府敦促船东、船舶经营人和海员重视附件中经修订的建议案,并要求他们在所有适用船舶上予以实施;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必要情况对该建议案进行评审和修正;4.撤销决议A.864(20)。***3/14附件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前言本建议案的目的旨在鼓励实施安全程序,以防止船上人员由于进入缺氧、富氧、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的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通过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大多数情况下,船上发生意外不是因为缺乏指导,而是因为不够了解,或者忽视了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所致。下列实用性建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并为船舶经营人和海员提供了指导。应注意的是,在船上进入封闭处所的机会也许很少,例如在某些客船或小型杂货船上,危险并不是那么明显,因而更需要提高警惕。本建议案是为了补充国家法律或法规,采纳了一些现有的适用于特定贸易、船舶或船舶经营方式的标准或特定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建议可能不适用。这种情况下,应努力研究这些建议的含义,并注意可能产生的风险。1.引言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这种不安全空气也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安全的处所之中。毗邻已知的危险处所,也有可能出现不安全空气。2.定义2.1封闭处所是指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处所:.1开口,仅限于出入口;.2通风不足;以及.3非设计为连续有人工作的处所。还包括但不限于: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压载舱、货泵室、货物压缩机室、隔离空舱、锚链舱、空舱、箱形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拐箱、发动机扫气箱、污水柜和相邻处所。本列表并不详尽,应根据每艘船舶的自身情况识别封闭处所。2.2相邻处所是指通常情况下,不用于放臵货物的未通风舱室,但可能和封闭处所有相同的空气环境特征,例如但不限于货舱通道。4/142.3适任人员是指具备足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处所内当前或随后出现危险空气的可能性做出合理评估的人员。2.4责任人员是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并对船上制订和需要遵守的、以确保可以安全进入此处所的程序有充分了解的人员。2.5协调员是指在安全管理系统内经过适当培训,在进入封闭处所时进行守护,同进入处所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紧急程序的人员。3.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管理3.1公司应全面实施安全策略以防止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3.2根据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第7款的要求,公司应确保有关人员和船舶安全的关键操作中包含有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3.3公司应详细说明程序性的实施计划,提供在此类处所内使用空气检测仪器的培训,以及船员在船上进行定期演习的计划。3.3.1适任人员和责任人员应按照主管当局认可的标准,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危险测量、危险控制和消除的培训。3.3.2根据实际情况,船员需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安全培训,包括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有关的船上程序。3.4由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和由主管当局进行的外部审核,应核查在实践中是否遵守已制订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是否符合3.1中的安全策略。4.风险评估4.1公司应确保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船上所有的封闭处所。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以确保评估的持续有效性。4.2为确保安全,适任人员应经常对将要进入的空间中的任何潜在危险做出初步评估,应考虑到之前运载的货物、处所的通风、处所的涂层和其它相关的因素。适任人员的初步评估中需判定出现缺氧、富氧、易燃或有毒空气环境出现的可能性。适任人员需谨记对于相邻连接处所的通风措施不同于封闭处所的通风措施。4.3应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之上决定检测处所内空气以及进入此处所的程序。这取决于初步评估是否表明:.1对进入封闭处所人员的健康和生命有微小的危险;或5/14.2没有直接的健康和生命危险,但在处所内工作期间可能会产生风险;或.3已确认对健康或生命构成危险。4.4当初步评估显示会对健康或生命构成微小的危险或在处所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险时,应适当采取第5、6、7和8部分中所述的防范措施。4.5如果初步评估发现需要进入的处所会对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则需遵守第9部分中所列的附加防范措施。4.6在评估过程中,除非能够确实证明是可以安全进入的,否则应假定即将进入的处所存在危险。5.进入许可5.1未经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批准,以及未采取针对特定船舶设定的相应安全措施时,任何人不得打开或者进入封闭处所。5.2进入封闭处所前应作计划,建议采用进入许可制度,其中可包括使用检查表。进入封闭处所的许可证需要由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签发,而且拟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应该在进入前获得。附件中提供了一份进入封闭处所许可证的样本。6.一般预防措施6.1无需进入时,通向封闭处所的门和舱口应始终锁闭防止进入。6.2当打开封闭处所的门或舱口盖来提供自然通风时,可能会错误地暗示人员以为里面的空气环境是安全的,因此可以在入口处安排协调员或者使用机械式障碍物,如用绳子或铁链拦在入口处并悬挂警告标识,以防止意外进入。6.3船长或者责任人员在确定可安全进入封闭处所时,应确保:.1通过评估确定了潜在的危险,尽可能进行了隔离或消除;.2该处所已经通过自然方式或机械方式彻底通风,排出了所有有毒或易燃气体,并确保在整个处所内有足够的氧气含量;.3使用经过正确校准的仪器进行检测后,处所内的氧气水平经测试显示正常,处所内部的易燃或有毒蒸气的水平都达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4处所设有安全保护,可以进入,并有良好的照明;.5对在进入封闭处所期间各方所使用的通讯系统,已进行了商定和测试;6/14.6有人员进入封闭处所时,应该在入口处安排一名协调员;.7处所入口处的救援和急救设备已安排到位,同时也应商定好救援计划;.8进入人员需正确着装并带好装备,以便于进入并完成后续任务;以及.9取得经签发的进入许可证。第.6和.7中的防范措施可能不适用于本节所描述的所有情况。获得授权进入的人员应确认是否有必要在处所的入口处安排协调员以及配备救援设备。6.4只有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才能被指派进入封闭处所,或者承担协调员或救援小组成员的职能。应对担任救援和急救职责的船员进行救援和急救程序方面的定期训练。训练至少应包括:.1识别进入封闭处所后可能会面临的危险;.2进入过程中,由于暴露在危险状态中,能识别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迹象;.3对进入封闭处所人员所需防护装备的了解。6.5在使用前,应对所有与进入封闭处所相关的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7.空气检测7.1对封闭处所内空气的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检测应在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进行,并在其后定时检测,直至所有工作完成。如合适,应在处所的不同层面进行空气检测,以便得到处所内有代表性的气体样本。在某些情况下,不进入处所内部会很难对整个处所的空气进行全面检测(如梯道的底部)。因此,在评估人员进入封闭处所的风险时,要将此类情况考虑在内。可以考虑在封闭处所内使用可以达到远端的软管或固定的取样线,这些工具可以实现在不进入封闭处所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的检测。7.2为了能够进入,应获得以下所需数据的稳定读数:.1使用氧气含量计测量氧气体积百分比达到21%;注意:国家要求将决定安全的空气读数范围。.2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处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经适当精度的可燃气体测试仪测量,不超过可燃下限(LFL)的1%;7/14.3暴露在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中,读数不超过职业暴露极限(OEL)*的50%。如果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应继续对处所进行通风,并且在适当间隔后对处所再次进行检测。7.3在进行任何的气体检测时,应停止对封闭处所的通风,并在此环境状态稳定后进行,以便于获得准确的读数。7.4如果初步评估认定处所内存在有毒气体和蒸气,需使用固定式或便携式的气体或蒸气测试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测。根据第7.2段的要求,通过设备得到的读数,应低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中给出的有毒蒸气或气体的职业暴露极限。应当注意的是,对易燃性或氧含量的检测,不能作为有毒性测量的检测方法,反之亦然。7.5需要强调的是,处所内部的结构、货物、货物残余和储罐涂料也可能会造成缺氧区域的出现,应对此始终保持警惕,即使是经过检测可以进入的封闭处所。这种情况尤其可能会发生在通风进出口都被结构件或货物堵塞的处所内。8.进入封闭处所后的预防措施8.1处所内有人员进入时,应经常对空气进行检测,并在状况发生恶化时提示处所内的人员离开。8.2应当为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提供经校准的、试验合格的多种气体测试仪,用以在需要的情况下来监控氧气、一氧化碳和其它气体的含量。8.3在人员进入处所后以及在人员临时休息期间,应持续对处所进行通风。休息过后再次进入时,应再次对空气进行检测。如果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处所内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离开。8.4在处所内进行管道和阀门作业时,要特别引起注意。如果工作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应增加空气检测频率。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包括气温升高、使用氧燃料火炬、移动设施、在封闭处所内可能会产生蒸气的工作、工作间歇,或者在工作进行期间船舶进行压载或平仓操作。8.5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在救援到达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可以安全进入处所来实施救援之前,任何在场船员不得进入此处所。只有训练有素和装备完善的人员可以在封闭处所内从事救援工作。9.进入已知或怀疑空气不安全的处所的附加注意事项9.1人员拟进入的未经检测的处所均被视为非安全场所。如果怀疑封闭处所的空气或已确认为不安全,则仅在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才能安排人员进入。进入的目的只为实施进一步的检测、必要操作、保证生命安全或船舶安8/14全。进入处所的人员数量应为执行相应工作所需要的最低数量。9.2只有接受过设备使用培训的人员,在配备了适宜的呼吸器的情况下,例如空气管线式或自给式,才允许进入此处所。不应使用空气净化呼吸机,因为这种设备需要利用处所内部的空气,不能提供独立的清洁空气。9.3应当为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提供经校准的、试验合格的多种气体测试仪,用以在需要的情况下来监控氧气、一氧化碳和其它气体的含量。9.4应穿戴救助护具,除非不可行,也应使用救生绳。9.5应穿戴适宜的防护服,特别是当进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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