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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炮系统验收的三大标准-消防水炮,自动灭火,大空间一、系统设置1.1一般规定1.1.1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1.1.2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1.1.3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1.1.4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1.1.5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1.1.6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1.2消防炮布置1.2.1室内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1.2.2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1.3.水炮系统1.3.1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3.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1.3.2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1.3.3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1.3.4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为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3.5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二、系统组件2.1一般规定2.1.1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建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2.1.2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2.1.3安装在防暴区内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暴区相应的防暴要求。2.2消防炮2.2.1远程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2.2.2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紧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2.2.3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置护栏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50°,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2.2.4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水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2.2.5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2.3.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2.3.1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2.3.2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自动卸压阀和回流管。2.3.3消防泵吸水口宜设置过滤器,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由启闭标志。2.3.4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存水封存功能。2.3.5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水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和单向阀之间。2.3.6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组。2.3.7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室内最低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温度要求。2.3.8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施。2.4.阀门和管道2.4.1当消防泵出口直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封闭可靠。2.4.2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有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2.4.3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2.5.动力源2.5.1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2.5.2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2.5.3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30m。2.5.4动力源应满足远控炮系统得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和联动控制的要求。三、电气3.1一般规定3.1.1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定》等国家标准的规定。3.1.2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暴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选用、安装和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3系统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电业安全规程》、《电器设备安全规则》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1.4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3.1.5系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6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3.2控制3.2.1远程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程炮及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3.2.2系统宜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各联动控制单元应设有操作指示信号。3.2.3系统宜有接受消防报警的功能。3.2.4工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时,备用消防泵应能自动投入运行。3.2.5远程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一下要求:1.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2.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3.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100m;4.1km以内不得有相同品录、30m以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5.无线控制器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3.3.消防控制室3.3.1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控制室的国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2.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3.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3.3.2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并应具备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2.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3.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4.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5.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6.其它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
本文标题:消防水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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