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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技成果持有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三者之间通过建立经营实体,从而实现技成果的转化、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操作流程中需要厘清和处理以下问题。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如何确定公司法要求,“谁出资谁拥有股权”,这是基本原理。因此科技成果入股应当以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名义作价出资,即谁持有科技成果,就以谁的名义作价出资拥有股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下称“高校院所”)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存在一定的规制,而且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往往延伸到所投资的企业。尽管如此,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还是采取积极促进的态度,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是必然的,必须面对问题直面破题。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现实中,选择投资主体时大致有三种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一是直接划拨或划转给全资子公司。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第6条规定,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二是科技成果事先转让给科技人员。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并与科技人员约定,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并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返还给高校院所。这种情况是高校院所行使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关系。三是高校院所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高校院所直接以自己名义作价投资。《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下简称“教育部教技3号文”)第二条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实操方略第2页/共5页定,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这一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且要求高校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上述三种方式各有优劣,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投资主体。二、可否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科技成果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有关权利证书,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这些有技术载体的科技成果,有人称之为“有证技术成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上述成果都是“有证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那科技成果持有人可否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作价投资呢?《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里规定财产权的转移,指的是所有权,可以推论科技成果持有人应当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允许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但以使用权作价投资,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无证技术秘密或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可否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尚处在保密阶段的技术秘密、虽已申请但未获得知识产权证书的技术、客户资源与销售渠道等这些无证的成果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这些是否可以作价投资呢?如果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理解是很难行得通的,但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战略而言应该允许尝试而不机械地认定违法。第3页/共5页四、科技成果定价是否需要评估以及审批或备案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21日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都是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配套政策。在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时,会遇到与《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问题,其中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一个重要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这一规定包含两个要点:一是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持有单位,即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二是确定了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即评估不是必要程序,即使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评估值也不能作为定价的依据,只能作为定价的参照。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36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当进行评估。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但又不必执行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核准制和备案制。五、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利用职务科技成第4页/共5页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根据这一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第二步,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因处置权下放,均不需要提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只需要凭本单位的决议文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股权奖励是对国有股权的处置,这是否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7〕111号)第六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本单位名义或者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根据转化方案或者约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上述股权转让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在工商登记时免于提交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将两步并一步处理,即单位与科技人员事先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作出约定,就可以凭该约定办理工商登记,将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登记在科技人员名下。六、科技成果有哪些估值方法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过程中,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目前对技术成果的评估主要有三种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协商法。1.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据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作为最能体现资本未来获利能力的一种评估途径,是西方企业并购评估的主要方法。2.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3.协商法,由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企业家根据各种因素进行协商,共同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只需在单位内部对该交易价格进第5页/共5页行公示,双方就可以成交,没有必要再评估或在技术交易市场上挂牌交易。因此,协议定价是最方便、最快捷、成本最低的定价方式。以上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双方或多方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定位。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规定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
本文标题: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实操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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