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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CONTENTS目录01020304准备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分析阶段处理阶段事故查处基本程序准备阶段事故初核和立案调查、成立调查组1234调查取证阶段现场勘查、物证提取、书证收集、证人证言、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分析阶段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性质、责任分析、责任追究、防范措施等处理阶段调查报告提交与批复、调查报告公布、档案管理、评估核查等准备阶段PART.01一、准备阶段-初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10条);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15条)。其相关负责人抵达事故现场后,需详细了解事故时间、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有关情况。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人民政府立案调查。一、准备阶段-调查权《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19条特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重大-省级人民政府较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主体条例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组成工会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有关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院(邀请)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第22条),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一、准备阶段-调查组成员职责分工组长负责制1.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主持调查组工作(第24条);2.公安机关:排除人为故意,现场保护,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第17条),协助调查组对事故单位调查取证3.监察部门(责任追究组):提出追责建议,全程参与监督;4.检察院(邀请与否、以事立案、检查监督权):独立办案,联合调查,证据共享,互通有无,与组长协商。总之,各部门在组长统一领导下,积极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规定的调查组职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调查组分组各工作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组本着“协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依照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现行做法01综合组02技术组专家组03管理组04责任追究组05应急评估组等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负责格式文书制作,证据材料接收、审查审理和保存保管,舆情收集、工作简报和新闻通稿的起草或审核,汇总起草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资料小组负责协调地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查组的后勤保障工作。后勤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对外联络协调,对外开具书证物证材料调取、证人传询等函件,负责举报信息的受理与处置。联络小组综合组一般性分工,不一定单独设组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技术组(可下设专家组)①负责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和认定)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调查工作。②对事故涉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含技术服务机构---有时由管理组调查)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报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建议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③针对事故暴漏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特别是调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建议;提交事故原因调查报告。④对事故单位(或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评价等环节的报批材料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出界定。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管理组查清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门(有时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和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门(有时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认定建议;对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可建议检察院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相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特别是针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建议;提交责任查证调查报告。责任追究组、应急评估组,人民检察院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①宣布政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②通报事故基本情况;③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务;④宣布调查工作纪律等。调查取证阶段PART.02二、调查取证阶段现场勘查收集资料评估损失应急处置评估证据审查和补充调查二、调查取证阶段•勘查前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巡视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察顺序,必要时制定现场勘查方案;•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物证提取);•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受害者分布图、设备位置及损毁情况图等;•现场勘查完毕后,提交勘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时间的《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勘查二、调查取证阶段•事故发生企业:企业基本情况(机构、人员、出资人情况等)、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人员资格(质)证书等•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机构、人员、出资人情况等),服务范围、证照和相关资质,涉及的部门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职责(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领导班子分工和有关历史沿革,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岗位职责等。(1)事故相关单位资料收集资料二、调查取证阶段笔录注意: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仔细阅读并认可笔录与其陈述内容一致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末页结束处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共*页,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字样(首尾压指印),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在首页姓名、被询问人签名、日期、第?页等处均按压指印。询问人员、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其他在场人员也要在相应位置签名(询问现场签)。(2)证人证言----场所布置要求,注意谈话对象心理活动,掌握谈话技巧等收集资料二、调查取证阶段注意事项: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对于一些专业技术复杂的事故现场,还需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家“技术分析报告”。技术组对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质量把关,技术分析报告应符合客观因果关系,引用标准规范得当。(3)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收集资料二、调查取证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三大部分组成。(GB6721)评估损失二、调查取证阶段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人员、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应急处置评估二、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的客观性---询问笔录需经过客观证据补强,忌只凭口供定案。2.证据的关联性---相互印证,孤证不为证。3.证据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及手段合法。4.证据的证明力---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都要注意,证据证明与事故有关事实、行为存在与否。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能够进行补强的,应当及时补充补强证据,必要时组织补充调查。证据审查和补充调查分析阶段PART.03三、分析阶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与事故发生具有关系的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使直接原因得以产生或存在的因素(技术或设计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教育培训不够、规程缺失或缺陷等。)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组组长应当予以认真组织研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机构或者专家进一步分析、论证。三、分析阶段-事故定性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在调查确定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外,具有可预见性、能预防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三、分析阶段-责任分析01020304事故责任者(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主要事实责任定性处理建议事故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企业管理责任责任追究(事故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1.考虑企业性质(国有、民营……与追责有关);2.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主要错误或过失行为;3.因果关系(直接,间接,无因果);4.情节与动机(故意、放任、过失、不可预见):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国有-党政纪,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刑法》《安全生产法》《条例》,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企业的制度、规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一)《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一)“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从重情形(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情形(第13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政府管理责任间接原因与责任追究(政府)主要环节:审批许可——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日常监管——事发当事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履职审查:1.法定(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分工、岗位职责;2.履职情况审查,严格责任,举证倒置;3.瑕疵或过错与事故因果关系(直接、间接、无因果关系,玩忽职守—其他因素介入)4.情节和动机(故意、放任、过失、不可预见、无能力)。渎职罪的追诉标准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追诉标准根据“两高”《办理渎职刑事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达到上述标准三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恶劣,应当适用刑法第二档以上刑罚。三、分析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行刑衔接”的一般性规定,主要适用于
本文标题:201902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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