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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上市规范七个重点问题(2014-08-0310:29:45)农业企业上市规范建议主要包括持续盈利、经营模式、土地问题、财务规范、税收优惠、法律问题、产品质量安全等7个方面。一、持续盈利问题农业类项目处于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且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性影响,因此,证监会高度关注农业类项目的持续盈利能力问题。这一因素已经成为农业类项目公司IPO的第一杀手。如海南天然橡胶、河南金博士种业、广西丰林木业、新疆康地种业第一次申报均遭到因持续盈利存在不确定性而被否。证监会对农业类项目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判断(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等),也包括行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比率变化)和农业类项目公司对主要经营品种的权属状况(植物品种权保护到期)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包括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商业原因。目前新三板对盈利性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保荐券商还是对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未来成长做一个初步判断,通过内部项目初审后,才会给予保荐。创业板和主板市场预计到2016年开始实施注册制度,注册虽然免去了证监会审核程序,但证券交易所和保荐券商会对公司实际持续盈利做充分的调查与披露,能否成功上市与发行也要看自身的成长性与盈利性。建议农业企业从经营模式、后续模式复制保证公司营业额和净利润保持稳定成长。二、经营模式问题在农业类公司中,公司+农户模式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该模式常见于畜牧业,但同样可以应用于农、林、渔业。已知的农业类上市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主要有朗源股份、雏鹰牧业、华英农业、大康牧业等。经营模式选择主要考虑如何在国家税收优惠条件和提高经营效率等方面考虑,在此从税收筹划方面,考虑经营模式上的选择,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公司+农户获得了法律上回应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文将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总结为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同时,该文指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公司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税收筹划1.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现行税收政策对如何认定自行生产并未明确,税收征管中取决于执法税务机关的决定,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筹划机会。所以,在与农户台作时,公司应充分地考虑自己符合农业生产者,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例1: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公司+农户”模式的代表,其“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由养户提供场地,负责饲养,温氏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肉猪(鸡)由公司包销,销售所得扣除公司提供的猪(鸡)苗、饲料、药物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毛利)归农户所有。分析:“公司+农户”运作可以理解为委托养殖,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主要养殖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养殖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肉猪(鸡)、再销售,一定程度讲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以,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2.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不能免征增值税。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正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若公司收购后直接出售,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公司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符合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公司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对符合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大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进行最小的初加工。既实现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又实现最大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例2:A公司是专门生产鸡腿菇的涉农工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A公司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A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菌种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鸡腿菇的种植、采集,以及分选与漂洗、杀青处理初加工,然后由A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鸡腿菇收购过来,进入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最终产品为真空包装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上市销售。对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2007年A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未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分选与漂洗、杀青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0.7(万元)(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方案二:2007年A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13%+10×7%+3.4=22.93(万元)(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上述二方案,A公司收购鸡腿菇后,还进行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等加工,再销售,以实现A公司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未初加工鸡腿菇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分选与漂洗、杀青等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3.创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少发票风险公司与农民合作,一般支付给农民劳务费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公司在没有合法票据的情况下不可将费用计入成本,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给公司带来了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可见,国家从增值税优惠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支持,使农户自己与公司签订合同与通过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差异,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创新打下基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公司开具发票等优势,减少发票风险,笔者认为“公司+农民台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是比较可取的。此外,“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模式,使合作或博弈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原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约转变为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长期合约,有利于农民及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中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机制。“公司+合作社+农户”可以作为未来经营模式方向之一。在“公司+农户”模式下,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应调查目标公司对农户违约采取的预防措施。案例朗源股份(IPO时间2011年1月)朗源股份在《果园管理工作细则》中对农户违约情况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如基地农户违约,合格苹果没有卖给发行人,发行人会将该农户的不诚信予以记录,该农户以后:①不享受每吨补助50元的待遇。②不享受优先采购的资格。③不享受发行人对果园管理的支持。通过上述措施,朗源股份控制了农户的违约行为。第二,通过农户采购原材料的,应调查目标公司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原材料因生产质量、气候等不可控原因而影响产品质量、产量等风险。第三,目标公司与农户合作种植、养殖过程中相关物料的权属是否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目标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否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第四,如目标公司与合作农户之间约定保底收益的,应核查保底收益是否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案例雏鹰农牧(IPO时间2010年9月)雏鹰农牧与合作农户约定如因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客观事由致使农户当年实际收益低于协议约定年最低利润,在农户与发行人合作连续达一定期限(通常约定为一年)以上且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经农户申请,雏鹰农牧可给予照顾到协议约定最低利润。证监会要求核查保底收益约定对雏鹰农牧的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第一,保底收益条款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合作一年以上、未发生违约、当年实际收益低于约定最低利润);第二,雏鹰农牧同时向较多数量农户支付最低利润可能性小,即使发生重大疫情导致较多农户发生整体毁损并需支付最低利润的,公司目前的盈利状况也足够支付;第三,2007年至2009年,雏鹰农牧支付的保底收益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08%、0.03%和0.02%,占比较低。因此,律师认为保底收益条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土地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土地按所有制和用途,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等几类(暂不讨论未利用地)。农业类项目公司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租赁国有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转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等。农业类上市公司土地状况举例IPO公司土地状况IPO时间雏鹰农牧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2010年9月荃银高科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2010年10月华英农业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2009年12月圣农发展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2009年12月因此,综合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用途,并整理投资案例,我们认为尤其应关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1、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投资机构应关注农业项目公司对该宗土地的权属是否完整,是否与出让方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或受到其他限制。案例朗源股份(IPO时间2011年1月)朗源股份于1995年取得6宗土地的使用权时,取得了龙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并未与该局签署出让合同。保荐机构建议由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2009年9月,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朗源股份所属的该等土地均系合法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土地出让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我局收回或处罚的风险。”保荐机构认为,根据该证明文件,朗源股份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对土地的实际使用,且朗源股份已
本文标题:农业企业上市重点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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