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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场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简介:这是关于场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监理细则编制总则、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施工质量监理、施工进度控制、施工投资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工程验收等。关键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编制。*本工程项目主要采用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目录*序号文件名编号分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管理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393号令管理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234号标准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范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规范7《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规范8《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程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程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方开挖、回填和爆破工程的监理。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14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1)施工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2)计算放样数据。(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2.3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4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和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施工布置图。(3)挖、填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挖填)。(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6)土石方调配方案。(7)施工质量控制措施。(8)施工排水措施。(9)施工进度计划。(10)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11)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12)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爆破粒径,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1)试验内容和目的。(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4)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6)安全防护措施。(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2.5承建单位在任一土石方分部工程开工7天以前,应进行施工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相应的A类表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二份。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等内容。2.7除非接到的审查意见为同意,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2.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设计(包括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引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认证。2.10根据XX县公安管理部门的要求,土石方的爆破施工方案须首先报XX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三、施工质量控制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爆破设计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部规定的申报程序。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施工断面及控制施工面高程。(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3)月报量收方测量。(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3.5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3.6挖方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报告业主,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3.7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承建单位应:(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8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3.9填方施工前,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3.10填方施工前,承建单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向监理部进行报验,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填土。3.11填方取土坑的位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确定,但不能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3.12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承建单位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以防止填方土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塌等。3.13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报请监理现场检查。(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爆破申请单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3.14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排危。3.15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3.1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承建单位应在完成上一工序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报经监理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3.17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爆破设计等文件实施;(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5)因弃碴不当造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人员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3.18场平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3.19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3.20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土方挖方、填方和场平工程完成后,场平区域精度要求为:(1)表面标高:人工清理—±50mm;机械清理—±100mm;(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不应偏小;(3)边坡坡度:人工施工—表面平整、不应偏陡;机械施工—基本成型、不应偏陡;(4)地面、路面下的地基:水平标高—0~-50mm,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20mm。3.2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土方爆破工程完成后,场平区域精度要求为:(1)水平标高:+100mm、-300mm;(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100mm、-400mm;(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四、施工进度控制4.1审查和批准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单项计划和变更计划;4.2批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编制的阶段性计划;4.3根据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将每天应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对比,掌握偏差量,向总监汇报,且每周进行一次对比汇总;4.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调整或修改计划,以使施工进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对工期的要求。如果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部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评价,并发出书面警告,同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性分割或考虑更换承包人。4.5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遇到不可遇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工程计划延误,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对原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五、施工投资控制5.1对计量的控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准确计量,避免因工程隐蔽而无法对工程量进行复核而导致索赔事件。5.2对变更的控制监理工程师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条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继续研究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向业主提出建议,慎重决策,减少不必要的变更。5.3对索赔的控制监理工程师采用谨慎的态度,合理的方法,尽量避免和减少工程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时作好业主向承包人的合同索赔调查,认证和费用计算工作。5.4对风险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部位进行风险预测,制定风险防护措施,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对投资和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六、施工安全控制6.1爆破施工,承建单位应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县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6.2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和气象条件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渣块径等均应与装渣方法相适应。6.3爆破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2)确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3)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4)防止爆炸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对人体的危害;(5)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6)发布爆破通告,将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7)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主要警戒哨建立
本文标题:场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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