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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一,学习目的和要求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它主要通过对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介绍,使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有一个大概地了解,加深对人类优秀法律思想的来龙去脉及其演变的历史过程的较全面理解。为深入学习法学提供理论基础。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限选课程,总课时为34学时,主要讲授古希腊开始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学说观点。重点讲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主要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二,课程体系第一章导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它也是法律学科的一门理论学科。它所研究的是从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到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观点,法学思潮以及各法学学派发展的规律。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西方奴隶制社会阶段。2,西欧中世纪3,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4,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学流派⒌,20世纪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在其发展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⒈,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理性和正义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线,各个时期的西方法学家都围绕这一基本问题来论述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他们认为,理性的命令或理性的规则就是法,而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全人类的正义和幸福。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理性和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⒉,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法学家论述的主要观点从古到今一支绵延不断,除在19世纪一度衰落外,它一直是西方法学家们论述的重点。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描述各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不同的法制主张。⒊,在国家和社会的起源问题上,西方法学家普遍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人定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和社会均产生于契约。在西方,法学一直是同国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具有紧密的不可分离性。⒋,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一直存在,并得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从古希腊法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理论之后,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制理论都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多种法治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学家都以人性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论述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⒈,它可以丰富我们的法学知识,特别是法学的历史知识,使我们知道西方各种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来龙去脉,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人们的分析问题的能力。⒉,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西方现代法治的精神。因为现代法制是以现代西方的法律观念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只有懂得了现代西方的法律观念的来龙去脉,才有可能了解现代法治精神,。而要真正懂得西方的法律观念,就必须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所了解。⒊,它可以加深我们对已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因为我们对法学中许多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必须借助于法学思想的基本知识,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为我们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提供有益的帮助。4,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第二章西方古代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古希腊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虽然古希腊文化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相比,这一文化发生的较晚,持续时间达两千多年。但是,他却以其独特的古代商品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政治体制,风格优美的文学作品,丰富的政治法律思想,辉煌的哲学成就以及宏伟的建筑群给人类留下了极为宝贵的财富。1,古希腊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古希腊时期的法律思想家首先是哲学家,他们的法学理论都以其哲学体系的补充形式表现出来。纵观整体,他们在论述法的基本问题是主要有两种线索;正义与法律的问题和自然法与人为法的问题。他们混杂在一起,形成以自然法为主线的独特发展史。古希腊法律文化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阶段为早期法律思想,这一时期起法律与宗教没有大的区别,直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人们渐渐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不可改变的神授的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的改变。这一时期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大主要代表是智者学派。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阿纳克西罗曼(前611—546年)、毕达格拉斯(前580年—500年)、赫拉克里特(前530年—470年)、普罗泰格拉(前481年—411年)。智者学派是一批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们传播诡辩术、语法和修辞。在法律思想上他们的争论涉及到法律的渊源,本质和作用等各个方面。第二个阶段为古希腊法律思想发展的辉煌时期。这一时期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师徒为代表,创造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鼎盛时期。他们的法律思想也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遗产。第三个时期是古希腊法律思想发展的衰亡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是神意观念,世界主义和利己主义。主要学派是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⒉,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一些共同特点第一,论证了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第二,论证了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第四,论证了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简介2,柏拉图主要政治与法律思想第一,阶级结构论柏拉图从讲国家起源讲到阶级结构,他以人的社会需要作为国家起源的理由。由此论证了他的阶级等级划分理论。第二,国家最高统治者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应当由谁来担任最高统治者呢?在柏拉图看来,最好的统治者应由哲学家来担任。第三,政体制度柏拉图在设计自己的理想国时对政体制度进行了研究,他首县考察了希腊城邦治国家的四种政体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他的政体理论,他认为最好的政体形式就是贤人政体。第四,他理想的政治制度柏拉图被认为是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第一人,在他的思想中带有很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⑴,他的“共产”制度。⑵,他提出的婚姻制度。⑶,他提出的男女平等观念。⑷,他提出的教育制度。第五,他的人治与法治的主张第六,他对法律概念的认识。第七,他的立法思想。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亚里士多的简介2,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政治与法律思想第一,社会及国家起源论亚里士多德研究社会与国家的起源是从人类的本性开始的。他的著名的命题就是“人类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的动物”。在他看来,人的本性是合群的,要求结成国家,只有到了国家阶段他们才能获得最高的善业,过美好生活的愿望使得人类进入到社会及国家状态。第二,社会制度---政体理论正确处理法律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亚里士多的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她社会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他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准,其次,他提出了自己的混合政体说;最后,他对政体发生革命的原因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他对保全政体的方法。第三,法律正义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以其社会正义理论为基础的,他提出了正义的概念,正义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第四,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提出法治理论的第一人,他的法治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⑴关于法制的定义与性质。⑵对人治与法治进行了比较,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⑶系统论述了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思想。⑷论证了法律的定义及特征。第五,提出了地理环境说。第二节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古罗马文化是继古希腊文化之后在西方产生的又一颗古代文明之珠,而在古罗马文化中起法律文化又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不仅是古代奴隶制社会体系中体系最为庞大精巧的一种法律制度,而且其影响深远。1,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史称王政时期,是从建都到公元前510年,据说向后有七个王执政,这是罗马氏族制度的解体时期。第二个时期,史称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10年至公元前27年。这时推翻了氏族首领的统治,建立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大国。第三个阶段,史称帝政时期,从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起到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于第一个时期末和第二个时期初,最初的法律是习惯法,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就是由习惯法的编撰而成的。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制定的成文法才开始出现。古罗马的法律是有两个体系组成的,即市民法(Juscivile)和万民法(Jusgentium)。市民法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法演化而成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随着古罗马帝国的对外侵略和疆土的不断扩大,外侨的增多,为了处理外来人和被征服的居民,以及他们与罗马市民的关系而产生了万民法。2,古罗马法简介古罗马法是指从《十二铜表法》至《查士丁尼法典大全》几个罗马奴隶制时期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古代奴隶制法中最发达和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国家法,刑法,私法等,其特点是诸法合一,不加分类,实体法的程序法混杂。其中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罗马私法。他不仅在体系上比较完整和严谨,而且在立法技巧上也十分高超。从古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罗马法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的标志就是,《十二铜表法》的诞生,然而,《十二铜表法》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也不过是反映了平民权力地位的逐步提高的事实。第二个阶段是罗马法由市民法向万民法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罗马法进入了成熟时期。第三个阶段是罗马法发展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罗马法兴盛的一个重要标志则是一个新的法学家集团的出现。罗马皇帝依靠法学家的帮助,不仅全面制定了罗马法,而且为自己独掌立法大权找到了理论依据。第四个阶段是罗马法发展的的一个新的阶段。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开始进行法典的编撰工作,为后世留下了一部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3,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线索和特点⑴,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继续和实际运用,其直接的思想渊源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吸收,传播和通俗化古希腊自然法思想阶段;第二,把自然法思想应用实际阶段;第三,是自然法理论向神学化转变的阶段。⑵,法学理论的应用性。由于古洛娜所处的特定时代和古罗马法学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条件,使古罗马法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一种应用法学的特点。这是因为,古罗马的法律文明成就就是私法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学,这就决定了古罗马的政治法律思想家首先是政治家或官吏,他们注重与实践,所要解决的是维持和巩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所面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⑶,对外扩张的世界主义倾向。古罗马法学家的万民法就是这一倾向的体现。斯多葛学派信仰人类的博爱,他们不仅同情希腊人,而且同情希腊之外的其他人。罗马帝国时期,虽然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世界帝国,但是对罗马人来说,似乎在罗马帝国中除罗马人以外的只是一些野蛮民族,只要他们愿意征服随时到可以如愿以偿。这也为他们统治被征服地的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⑷,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在罗马法学家哪里,皇权至上的思想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在他们看来,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经把自己的权利都赋予了皇帝,并都委托给了皇帝。这是因为,在古罗马,从来没有实现高水平的奴隶制民主,即使在共和时代,也一直没有摆脱专制主义的阴影。因而,在古罗马法学中具有较浓厚的专制主义特点。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1,西塞罗主要生平2,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一,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自然法思想。他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以及与制定法的关系。其内容有以下几点;⑴,自然法的本质和特点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他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实现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而支配和禁止一定的事务,一定的行为的规则,他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自然法的特点表现为;A,它是普遍使用的,适用于一切国家,民族和一切时代。B,它具有永恒性,是永远有效的。C,自然法与神法一样具有最高性,他统率全人类,也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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