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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理主讲人:讲课主要内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安全监理概念的提出学习条例、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安全监理要以技术管理为龙头、预知危险、杜绝危险、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监理的职责及安全监理人员须知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一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安全监理概念的提出十五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为火热的建筑市场注入了一剂强力兴奋剂。特别两会在中国召开,建筑市场就更加空前的繁荣。在这发展的背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深切的感受到建筑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头等大事。“效益是根本,安全是保障”,这是建筑行业发展壮大的一条铁定的规律。1.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十分严峻,造成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是:⑴有的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一些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法制意识淡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重投资效益、轻安全生产;重工程进度、轻施工安全现象。一些企业只给职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不提供安全保障。一些总包单位将安全风险责任转嫁给分包单位和群众,降低了安全的风险值和人的生命价值。⑵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对施工现场大量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⑶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得不到保证。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设备陈旧、老化带病运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法律的“三违”现象突出,事故隐患严重。⑷在经营承包中,一包了之和层层转包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签订非法承包合同,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无章可循。⑸企业单位安全投入普遍不足、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有的已成为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完全到位。⑹防治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八个不能变”:第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能变;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责任不能变;第三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能变;第四强化安全生产的力度和措施不能变;第五安全生产奖罚措施不能变;第六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不能变;第七以人为本,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能变;第八对事故责任要依法严肃查处不能变。2.安全监理概念的提出:随着城市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型高层或地下建筑物越来越多,加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工艺设计、工程结构越来越复杂、自动化程度日渐提高,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触目惊心的现状告诉人们,除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和依法干预外,还必须动员社会的力量参与安全管理的某些活动,真正实施群防群治的战略方针、安全监理的概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国家首先在上海市大型市政工程试点,实行安全监理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后,颁布了沪建建[2003]605号文《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安全监理属于委托性的安全技术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安全管理的升华和提高。☆上海市建筑管理办公室近日发出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意见:为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总体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的要求,又提出下列要求:①安全监理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自2003年12月1日起,本市新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2003年12月1日之前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②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求:监理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③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监理企业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对于5米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模板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④其他事项:a.本市安全监理酬金指导价有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另行制定发布。b.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安保体系认证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c.实行安全监理制,不能免除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二学习条例、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来源于法律和委托合同。过去我们说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提出明确规定,所以说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尚无法律依据。现在我们不能这样讲了,2003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已签发了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起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总则和附则共8章71条。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这个条例所说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主要条款:▲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对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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