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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区别于旧法,主要有以下亮点:1、实现了向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治理新思路的重大转变。新法突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主线,抓主要矛盾和源头治理,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农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防治对策。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这是该法最大的亮点,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强化政府责任。新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对于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住建、经济综合、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渔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处罚权都予以明确,做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3、加强标准控制。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4、坚持抓主要矛盾和源头治理。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新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业、交通,以及燃煤污染问题5、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实施联防联控。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对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成为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力找回蓝天白云的新常态。6、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其中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为公民和NGO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举报环境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7、强化了法律责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处罚的额度大大提高,提高了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是目前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处罚力度最大的。其中环保罚款取消50万元封顶,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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