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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新园社区社区组织繁华新园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组织为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或镇政府经授权的人民团体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㈡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㈢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㈣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第六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㈠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㈢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㈤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指导单位和繁华新园社区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经繁华新园社区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规定,接受相关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月31日前报送繁华新园社区接受年检。社会组织年检程序如下:1、根据繁华新园社区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繁华新园社区。3、繁华新园社区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年检报告内容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5、财务管理情况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7、下一年工作计划第九条社会组织统一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㈠各社会组织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㈡各社会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真实、完整,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㈢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后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办税务登记,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向税务机关申领相应的专用票据;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社区内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实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㈠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包括:1、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4、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5、社会组织变更地址、法人、名称;6、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丢失等。㈡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繁华新园社区报告。㈢社会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宣传、外事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繁华新园社区备案。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外事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爱和社区社会事业科备案。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封存其证书、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㈠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㈡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㈢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㈡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收取会费的;㈢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㈣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㈤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㈥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授受的捐赠资助的;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会事业科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㈠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㈡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㈢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反前款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撤销登记。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㈤设立分支机构的;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繁华新园社区撤销登记。第十九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繁华新园社区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繁华新园社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号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该老少活动家园组织开展本社区老少活动工作。第二条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第四条繁华新园社区会老少活动家园接受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部门的监督。第五条繁华新园老少活动家园的住所:繁华新园社区老少活动中心。第二章职能第六条繁华新园社区会老少活动家园的职能是:一是开展课外辅导和宣传教育。面向社区青少年儿童提供作业辅导、图书阅览、兴趣培养、社会实践、素质拓展、亲子教育等服务项目,为他们建立健康向上的文化学习平台。二是开展文体康乐和娱乐活动。面向社区中老年人提供琴棋书画、网络阅览等文康团队活动支持,提供书报阅读、影视戏曲欣赏等文化娱乐服务,为他们搭建丰富多彩的文体康乐平台。三是开展知道讲座和培训活动。面向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及其他社区居民提供技能培训,知识讲座,课程学习、指导咨询、图书阅览等服务,为他们提供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项目。四是举办老年学校。坚持寓教于乐、寓教于学的教学方针和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方向。以“学、乐、为”为原则,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素质,展示老年人的精神风貌,努力造就新世纪新型健康老人。居委会借助老年大学这一载体,帮助社区的老同志活到老、学到老,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服务站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㈢在本协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爱好。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本协会的议事表决权;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㈣按规定交纳会费;㈤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一条本服务站经费来源:㈠会费;㈡捐赠;㈢政府资助;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㈤利息;㈥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十三条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七条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九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第二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繁华新园老少活动家园二0一四年五月十日
本文标题: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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