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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区公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公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建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并出资兴建的标准化幼儿园,政府将其国有资产租赁给具有办园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第三条吴忠市区(利通区)公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建民办幼儿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建民办”的原则,运营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建民办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民办幼儿园的分类定级结果,结合办园区域、办园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核定保教费标准,按普惠制收费,并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公建民办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建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并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公安部门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负责指导、监督公建民办幼儿园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利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公建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产性质第六条公建民办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随意改变其原有结构,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七条在确定承办方之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第八条承办方投资主要用于:(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承办的公建民办幼儿园进行装修,装修要确保达到环保、卫生及消防安全检验标准;(二)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具、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开支。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九条建立准入机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有办园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第十条申请承办公建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二)申请人需有一家法人机构(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担保;(三)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园条件。每个申请人最多可申请租赁承办2所公建民办幼儿园。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公建民办幼儿园,申请人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二)能够证明承办者合法身份、住址或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等有效证件;(三)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二条建立退出机制。承办方退出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建民办幼儿园承办方须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承办合同,合同包含双方权利和义务、办园宗旨、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合同期为十年,合同期满后,原承办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承办方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赁费,租赁费统一上缴市本级财政。第十四条公建民办幼儿园承办方应向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防范保证金,并办理校方责任险。第十五条公建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方负责聘任,园长应当具备任职资格,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或者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大中专毕业生。财会人员、医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承办方应与所聘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公建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优先招收辖区内(周边小区)适龄幼儿入园。凡是在册登记的贫困幼儿,其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同时享受精准扶贫一切优惠政策。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需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执行。第十七条公建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收费,城区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5倍,农村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倍。第十八条公建民办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按照国家、自治区幼儿教育教学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幼儿园,确保办园保教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十九条公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建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加强对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疾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幼儿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公建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建民办幼儿园应将幼儿园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承办方投入的资产、社会筹集的资产和办园积累的资产等分别登记建帐,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二十二条其他保育教育、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对辖区内公建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吴忠市区民办幼儿园年检考核细则》组织年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承办方应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设施更新和发展。第二十四条公建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建民办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吴忠市区公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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