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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甲方为实施项目名项目委托乙方对项目名施工。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内容、质量和保质期1.工程名称:2.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最终以长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审计结果为准)3.工程地址:4.工程范围及内容: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6.工程质量保修期:竣工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超出保修期后承担有偿维护责任。二、工程工期1.工程总工期为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并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2)自然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三、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5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3.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居民及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为承包方顺利进场提供便利;提供施工场地、电源,道路。发包人不承担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四、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合格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购买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因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若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纠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因施工过程中违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造成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7.承包人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报告。五、工程计量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最终结算工程量以长沙县财欲授资评审中心现场复核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六、工程款支付工程开工7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0%,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完结算,付至合同价的90%。剩余10%工程价款按要求经审计部门复审完毕且质保期满后的一周内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可以顺延付款时间,付款期间不计取利息。七、违约责任1.承包方的责任:承包工程未按约定期限通过峻工验收并合格,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工程造价千分之三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2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估算造价的30%支付违约金。2.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八、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向长沙县入民法院提起诉讼九、附则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本文标题: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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