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
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据《国防科大》2020年4月14日消息:根据中央军委继续推进全军社团专项清理整治决策部署,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现以问答形式摘编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常用政策规定如下:一、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哪些社会团体?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并且该社会团体最近一次年检通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军队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团体,参照参加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二、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一)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且参加该社会团体对部队建设有益。2、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文职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3个。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团(处)级以上职务或2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1个。3、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4、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分区(警备区)及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5、军队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查同意。6、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的科室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领域的同一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年龄不超过70周岁。2、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其中以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3、离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2个;离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1个。(三)军队人员同时参加同一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分别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的,则属于参加2个社会团体;如省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参加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3三、军队人员能否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答: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各种称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二)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离退休2年之后申请,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社会团体的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其中,在职时兼任、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不计为1届任期,离退休后届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计为1届任期。四、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按什么程序办理?答:(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拟参加社会团体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尚未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会团体的证明)等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并附相关材料。(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4军队人员申请参加不发邀请函的社会团体,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审查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会同本级机关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军队在职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时仍然未获批准或者未办理手续的,应当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报批。五、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战区级领导干部、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行政级别确定。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行政级别为战区级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原行政级别为军级(含相当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其他人员待移交期间通常不办理审批,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原行政级别确定。六、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能否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答:军队人员参加会员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换届后继续参加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加会员不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在5该社会团体换届后仍然作为会员继续参加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期间需要兼任该社会团体负责人,或者兼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七、什么情况下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会团体条件的。(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经批准退休的。(五)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重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团体情形的。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暂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经批准暂缓退出人员,工作完成或者有合适的接替人选的,应当及时退出社会团体。八、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按什么程序办理?答:(一)告知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出具退出证明。社会团体不能出具退出证明的,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并且提交不再参加该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书面承诺,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退出证明。(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退出社会团体证明,逐级报批准单6位备案。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时间,以出具退出证明的时间为准。九、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会团体活动,应当凭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十、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能否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答: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十一、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哪些纪律要求?答:(一)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和附和错误的、有政治性问题的思想观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信息。(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三)讨论问题、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发表涉7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章,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四)不得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搞公款旅游、公款宴请接待,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不得强行要求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或者交纳、分担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保障。(五)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会团体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受到纪律处分的军队人员,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下的,1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上的,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十二、军队人员能否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职务?答: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兼任职务。军队人员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因工作特别需要,由该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经批准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单位审批,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临时党组织撤销后,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自行免除。军队人员参加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8十三、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怎样规范的?答:军队人员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归口办理。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数量,不计为参加社会团体数量;在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量,不计为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量。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十四、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怎样规范的?答: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只作为会员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代表大会,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十五、军队人员能否接受社会团体表彰?答:军队人员除因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会团体表彰。军队人员接受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9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技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军遴选推荐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办理,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由中央军委审批;接受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参加内部考核评比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十六、军队人员能否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答: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
本文标题: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018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