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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典型案例精解编委会主编:李德清彭罗生副主编:陈贵平编委:李茜卢晓灵郭桂芳刘本勤朱玲王美平杨鹏郭章奎龙飞钟巍邹超杰前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补、育有所保、弱有所助、劳有所得、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在长沙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长沙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日趋扩大,农民工参保人数快速攀升,保障功能不断增强,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由原来的单纯补偿逐步向包括预防、补偿、康复在内的全方位模式发展。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为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相对于林林总总的规范,自然需要众多的论著、案例选集等进行解读和阐述。为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领会工伤保险最新政策法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在长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础上,编写了《工伤典型案例精解》。该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案例选题的合理性。劳动者也许会有这样的困惑,面对厚厚的工伤保险政策汇编仍然无所适从,不知道从哪入手。而本书主要选择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进行逐一详细的解说,能让广大劳动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二,案例内容的可读性。作为通俗类读物,该书具有文笔生动、明白通畅的特点,尤其是这些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法律读物,该书的分析、点评部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第三,案例体例的独创性。该书不是法学理论著作,也不是案例的简单汇编,而是理论分析与经典案例的完美结合。该书从案情简介、分析、点评三个层次,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将三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相信大家深有体会,过了几年甚至几十年,一条法律、一个原理可能淡忘了,但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却像一则故事一样,情节、脉络都会清晰地印在大家的脑海里,这就是案例的魅力所在。正是这类案例故事,在记忆中把法与理串了起来。我们相信,奉献给读者的这部《工伤典型案例精解》会有与众不同之处,使其可以在浩瀚的书海中占据一席之地。2011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从事户外高空作业坠落致死属因工死亡吗?2、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4、患职业病(苯中毒、尘肺病等)可以认定为工伤吗?5、职工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吗?6、因工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吗?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8、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9、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小心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11、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12、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可享受工伤待遇吗?13、职工工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14、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是工伤吗?15、职工在单位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16、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17、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18、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时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9、出差期间顺道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20、职工在高温条件下工作中暑算工伤吗?21、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2、临聘职工因工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2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24、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个人怎么办?25、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吗?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调整?2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吗?27、轻微伤害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28、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2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30、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哪些待遇?31、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哪些待遇?32、工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后,能否进行工伤康复?33、工伤人员可通过康复治疗重返工作岗位吗?34、患职业病(尘肺病等)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3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何规定?36、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吗?37、什么情况下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38、公益性岗位职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39、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吗?40、境外务工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1、工伤保险待遇与参保时间长短有关联吗?42、如何理解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本人工资?43、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参保,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4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怎么办?45、建筑行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46、工伤风险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吗?47、退休人员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48、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49、自由职业人员发生工伤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50、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51、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复发怎么办?52、企业内部承包,工伤还由企业负责吗?53、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该找谁索要工伤赔偿?54、个体工商户对雇工因工负伤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5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能享受工伤待遇吗?56、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第二部分工伤保险主要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5、《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6、新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8、《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9、《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10、《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劳社部发[2003]29号)11、《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劳社部发[2004]18号)1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13、《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2011年7月1日湘政办发[2011]42号)1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2010年8月31日)15、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长人社发〔2010〕44号)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2011年12月31日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修改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修改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2011年7月29日修改通过2011年8月1日起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从事户外高空作业坠落致死属因工死亡吗?【案情】2010年2月9日下午1时左右,某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员李某在给用户家室外安装空调时,因不慎滑倒坠落,在坠落过程中头部撞到二楼外阳台板后,安全绳拉住悬于空中,当场休克。立即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因外伤致脑部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月13日凌晨死亡。2010年2月12日,用人单位为李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工亡待遇,并为其母亲、女儿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分析】本案中,李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不慎滑倒坠落,献出了年轻宝贵的生命,年仅30岁,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年轻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女儿失去父亲,老年的父母失去了儿子。庆幸的是李某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不幸的家庭提供了一份及时有效的保障。2010年3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李某按因工死亡办理了相关待遇,为其母亲、女儿分别办理了抚恤金领取手续,其母亲享受终身,女儿享受至18岁。【点评】户外高空作业,属安全风险系数较高行业,一旦发生事故,非亡即重伤。用人单位应自觉为从事户外高空作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降低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同时,对职工特别是新聘用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职工从事高空作业时,自身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对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甚至生命威胁。2、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案情】王某,女,43岁,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药店营业销售工作。2010年5月5日21时,她像平时一样准备关上药店电动卷闸门下班回家时,发现有一障碍物挡住了正在关闭的卷闸门,于是王某就用脚把障碍物移开,不料电动卷闸门突然落下来砸伤了她的左脚,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单位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因工受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本案中,王某关门准备下班,属于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工伤保险人性化的体现。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案情】2009年4月15日凌晨2时,某公司保卫人员张某与另两名同事在生活区巡逻时,发现有两个陌生青年从单位宿舍出来,形迹可疑,便跟踪其后。两个陌生青年发现被跟踪后立即逃窜,张某赶忙上前围堵。其中一人爬过围墙逃跑,另一人持凶器顽抗,在搏斗过程中,张某的左手被凶器打伤,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其为因工受伤。2009年11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点评】《工伤保险条例
本文标题:工伤典型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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