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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问题]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解题思路]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2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案例2]鲍富莱蒙离婚案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3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问题]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参考答案]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解题思路]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4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避既遂。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案例3]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2.按照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做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5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题思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也叫证明,举证等,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然遇到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外国法中有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何。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有三种:(1)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1)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2)以内国法替代。(3)驳回请求。(4)适用相近的法律。本案中,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沙特阿拉伯国的法律。根据美国联邦法的一般规则,案件应予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且待证明的沙特阿拉伯不属普通法系国家,不适用推定的办法。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之诉或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原告因此败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国法律文化交流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将会更加方便、快捷。外国法查明将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案例4]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原告马奇里克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一天,她搭乘汽车在该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汽车相撞,致使她受伤并在该州住院治疗。她搭乘的汽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6车车主塔皮欧是密歇根州的居民。与该车相撞的车主特朗布利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并且他的车是在威斯康星注册的。车主塔皮欧的责任保险单是由科罗内特保险公司签发的,特朗布利的责任保险单是由州农场保险公司签发的。两张保险单都是由伊利诺斯州发出的。它们都包含了实际内容相同的“非诉”条款。该条款禁止在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产生终审判决之前直接对保险公司起诉。事故发生以后,原告依威斯康星州颁布的“直接起诉法规”提起本案诉讼。该法允许一开始就对保险公司起诉,只要车祸引起的伤害发生在该州。上述诉讼发生以后,伊利诺斯州库克县巡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到该州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威斯康星州的直接起诉的法规是实质性的,这种直接起诉法规与伊利诺斯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直接起诉法规并不是一种在美国普遍接受的法则,它是在威斯康星州没有搭乘法的情况下,为车祸意外伤害的受害人提供更多的保护而规定的,只有放在这个法律系统中并与该系统的其他部分相互的协调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对威斯康星州直接起诉法规的排除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充分信任和信誉条款。上诉法院最后维持了库克县巡回法院的判决。[问题]什么叫公共政策?具体分析本案中法院是如何运用公共政策的?[参考答案]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指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7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按照一般规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威斯康星州的实体法应予适用,即“直接起诉法规”应予适用。伊利诺斯州法院对本州的保险法和习惯法做法加以考察以后发现,贯穿于本州法律中的政策是,反对在审判结束之前直接对保险人起诉,本州在对这类法律关系适用方面拥有重大利益。这就决定了适用威斯康星州的法律与本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从而排除其适用。[解题思路]这是一个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为由而拒绝适用外国(州)法的案例。排除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这是为各国公认的原则。怎样判断违背公共秩序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说,客观说。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内容不妥,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客观说不但注重外国法本身内容不妥而且注重外国法适用结果是否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实践中各国多采用客观说,本案也是这样。“直接起诉法规”的适用会打破法院地保险法实现受害人利益与保险人利益的平衡。在处理本州利益与他州利益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法院当地政府的利益应优先考虑。故伊利诺斯州不接受原告依威斯康星州“直接起诉法规”提起的诉讼。[案例5]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叮叮小文库精品文库8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解题思路]一个争议主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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