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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第十一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担负了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了望器材和通信器材。第十二条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第十三条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主要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掌握责任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五)一理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第十四条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第二节中队值班第十六条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第十七条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讯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设置了望员的支、大队,了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第十九条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第二十条战斗班长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第二十一条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第二十二条战斗员主要职责:(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三条供水员主要职责:(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第二十六条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第二十七条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第三十五条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第三十六条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第四十条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第四十一条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第四十四条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第三章战斗行动第一节灭火作战组织指挥第四十六条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第四十七条灭火战斗中,公安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必须越级指挥时,上级指挥员应当将自己的指示及时通报给被超越的指挥员;接受指挥者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受领任务的情况。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第四十九条责任区发生火灾时,通常应当由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值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火场组织指挥。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协同灭火作战时,上级指挥员未到场前,实行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第五十条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参战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当扑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灾,而公安消防部队参战的力量又较少时,应当参与指挥。第五十一条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机构。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复杂的火场,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当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参与火场组织指挥工作时,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
本文标题: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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