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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持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实现全县信访形势持续好转。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不偏袒责任部门,不误导信访群众。(二)坚持依法据理。严格依法按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相关部门作出的合法合理处理意见,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四)坚持注重实效。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工作任务(一)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认真向信访部门反馈;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对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的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三)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律师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耐心细致地为信访群众解答有关涉法问题,使上访人明白所反映的事情有无政策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解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涉法问题,减少和避免无效上访,重复信访和盲目上访。对于需要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可帮助信访群众明确应找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解决办法,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又有困难的信访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司法公正。(四)参与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四、工作要求(一)遵守工作程序。律师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来访群众监督。(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依法慎重提出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言行,应当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三)遵守工作纪律。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信访工作、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对所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组织保障(一)县司法局应选派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律师担任县信访接待大厅值班律师,做好律师信访值班安排等工作。(二)县信访局负责为信访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施。联合司法局做好信访值班律师日常考核、补助发放等工作。(三)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联合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常态化会商机制、情况分析汇总和通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本文标题:在全县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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